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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jl

[模拟出题] 定向发行新股中构成发行障碍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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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03: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举重明轻,举轻明重”应该不算是法规的滥用,而是合理的法理解释。“(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立案调查都“被障碍”了,判刑理应"被障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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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23: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答案:ABCDE
关于G ,偷税,属于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非公开要求的是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刑法。
对于其他没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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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道题我的理解是公司不会主动犯错,犯错的归根到底是人的错。上市的人不外乎董监高所体现的公司行为,看公司法、证券法对公司的处罚必然涉及到负责人。因此我我觉得如果上市受到证监会处罚比高管更严重,更不可发行新股。控股股东不一样,股东行为不一定是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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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2: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带有保底条款的法条,往往容易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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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2: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之所以有争议,就是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考试究竟跟实务是否吻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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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12: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D 难道不是属于“(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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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01: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所以有些规定对非公开发行不适用,就是为了通过非公开发行解决那些不规范的问题,如果总是因为这些规定而阻碍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高质量,则更不利于保护投资者!
B C
不能因为犯错了而不尽快给予纠错的机会,或者让遵纪守法的人来主导上市公司,这就是非公开发行条件宽松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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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02: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_kay :都判刑了,肯定不是现任“高管”了,连资格都没了。其实这条可以在申报前换董监高来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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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22: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正这样想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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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22: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考试绝对不会考非公开的法律障碍的,因为这块一直就是实际与法规脱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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