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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勇者无惧

[其它] 2010年中小板被否项目原因(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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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1-7-1 17: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thx a lot... 同样感谢分享link的18楼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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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6: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分享 好东西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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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3: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olshevikfly 的帖子

请问链接哪里能够看到被否的原因呢,谢谢,只能看到是否核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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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7: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真是太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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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8: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哪里找到的?网站上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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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8: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衷心祝愿LZ下辈子做北欧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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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8: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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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6: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不予核准冠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10号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你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均小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你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5.35%、16.88%和19.54%,而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分别为10.62%、10.39%和10.62%。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8号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间,无自有生产场地。报告期内,你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向关联方纳德电气租赁。至报告期末,租赁厂房的面积计16438.59平方米。
  2010年5月,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面积2009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部分现有厂房整合。2010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的厂房,建筑面积5378.21平方米。2010年11月,你公司购买了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668号的8号厂房,建筑面积6726.26平方米。目前,你公司办公、研发用房仍为向纳德电气租赁,租赁面积占你公司全部经营面积的22%。
  鉴于经营用房产长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你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号
  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2日举行2010年第25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7年—2009年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和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且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于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幅度,但你公司2007年—2009年毛利率水平处于持续上升趋势;2010年1月—9月,你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下降,主要原料价格同比上升,但你公司毛利率水平仍保持2009年的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价格变动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3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0日举行2010年第25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你公司在供应链管理服务涉及进出口业务时,在进口业务量的范围内与对外付汇金额挂钩开展远期购汇合约业务。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你公司因从事组合售汇业务实现的收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0.57%、15.40%、51.63%和60.20%,扣除组合售汇业务收益后的利润总额分别为1,341.96万元、1,957.36万元、1,506.36万元和861.03万元。上述数据显示组合售汇收益是你公司主要盈利来源之一,你公司在供应链管理服务中通过交易价差和服务费获取利润的能力较低。由于组合售汇业务收益受人民币存款利率、外币贷款利率、外币对人民币的即期汇率、外币对人民币的远期汇率、银行组合售汇产品设计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因此在不同会计期间分布不均并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919号
  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15日举行2010年第24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松控制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新盛公司主营业务为PPS树脂(聚苯硫醚),PPS树脂是你公司生产PPS纤维制品的主要原料。根据你公司现有PPS纤维制品产能和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你公司所需PPS树脂需求量达到或超过新盛公司PPS树脂的产能。但是,新盛公司未被纳入上市主体,你公司业务体系不完整,其独立性存在重大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不予核准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766号
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1月15日举行2010年第21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独立董事郑庆昌2010年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53号,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是,你公司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情形,导致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郑庆昌长期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你公司未能依法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内控制度。
   报告期内你公司经营业绩逐年大幅增长。但是,2010年1—6月公司经销商数量较2009年大幅下降,由782家下降到525家;同时,你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大额经销商合同金额较2009年实际销售金额大幅提高,且2010年上半年实现的销售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很低。你公司未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无法判断发行人业绩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和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安徽富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707号
  安徽富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1月3日举行2010年第19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计提比例为2%。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等相关规定对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和列报进行了规范。你公司主要从事钢结构的设计、制造与安装。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的业务属于需按上述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范围。
  你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能公允地反映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及你公司代表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对你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因上述费用的提取而不受重大影响无法做出判断。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美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604号
  深圳美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1月1日举行2010年第19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报告期内主导产品包括数字电视系统设备、电子变压器、电源产品三类,三类产品在销售渠道和客户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公司业务相对分散,其经营波动较大。
  2007年至2009年电子变压器和电源产品销售收入持续下降,2009年数字电视系统设备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增长主要来自于对中东市场销售,国内市场销售基本不变。报告期内净利润大幅波动,2007年至2010年1-6月扣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外其他因素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699万元、1671万元、3162万元、2668万元,2008年比2007年下降38%,2009年比2008年增长89%。同时,你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8,104万元,10,055万元、14,326万元、18,239万元,余额持续较大且持续增长。
  根据你公司上述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难以判断你公司上市后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不予核准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603号
  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1月1日举行2010年第19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对九山制剂分厂的易地技改项目。募投项目中,你公司保留了原有九山分厂固体口服制剂5.2亿片产能并新增了扑热息痛片剂5亿片产能,新增了聚明胶肽大输液800万瓶(袋)产能。其中,九山分厂原有固体口服制剂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内销;新增扑热息痛片剂将用于出口,计划在取得美国cGMP认证前采取国内销售、向不需要认证地区的出口等方式利用产能;聚明胶肽大输液则为公司新产品。募投项目新厂区大部分项目目前尚未通过GMP认证。
  根据以上情况,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市场前景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不予核准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542号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0月25日举行2010年第186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将港口方收取的车代理费的50%直接在售票款中扣除而少计营业收入导致少缴营业税及其附加、将燃油价格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方辽渔港务公司不足额结算代收票款收入而将资金交由控股股东辽渔集团使用等情况。由于上述情形,难以判断你公司是否能够规范运行。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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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6: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aojianren 的帖子

在证监会的信息公开一栏内查行政许可批复中的结果公示,搜索打“不予核准”就可以搜到了 不过貌似都是延期几个月的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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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jianren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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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6: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武裆大弟子 的帖子

在证件会的信息公开一栏中的行政许可批复内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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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1-8-1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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