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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daniu

[其它] 整体变更的本质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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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7: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赞同的就是楼主关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理分析。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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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9: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xjt 的帖子

过誉,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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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2: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体变更后成立的股份公司当属新的主体设立。”
设立、变更、消灭应该是并列的,既然叫变更公司形式,为什么有要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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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13: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lawhzl 发表于 2012-8-24 12:48
“整体变更后成立的股份公司当属新的主体设立。”
设立、变更、消灭应该是并列的,既然叫变更公司形式,为 ...

兄弟去看公司法第九条和股份公司设立部分,就知道所谓的神马“变更设立”是不可以同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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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0: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整体变更牵涉到了很多深层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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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4: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赞成楼主观点,但有时候政府部门要验资评估报告,所以也没有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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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16: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设整体变更业绩不可以连续计算,那么整体变更的本质会是什么?    个人认为,整体变更系公司法与证券法(证监会)交锋/融合的产物,就好像国税和地税。所以认为讨论这个本质问题,意义不大。还是以实际操作为中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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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8 15: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正在写建议书,刚好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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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2 12: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得非常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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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8 22: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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