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pierro 于 2011-7-22 02:50 编辑
A构成障碍
题干未说明A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直接间接持股合并计算49+160=209
B不构成障碍
B合伙企业有意规避,则合并计算,但仍低于200,规避并不代表障碍,障碍是因为规避从而直接间接持股合并计算超过200人才是障碍,(100-2)+99+1=198,其中的1是根据2011年保代培训内容判断——“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此选项B合伙企业不是实际控制人,就算计算全部普通合伙人也仅为1人,不统计有限合伙人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不构成障碍
根据《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D不构成障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该质押担保目前没有纠纷,两个管理办法并没有说不存在重大权属潜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