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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unara

[模拟出题] 关于股东、股权是否构成发行障碍的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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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07: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CD,
C好像股东的股东也是不允许的,子公司是允许的
D股权存在不确定性是可以的
AB的穿透不适用成立时间较长的大型集团,因为明显不是为了规避200人设的,问题不大,可类比上市公司分拆上市,那穿透的话股东更多了,都有障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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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0: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请教了一下保代
他说A是构成障碍的,控股股东人数是要合并计算的,所以会超过200人的上限;
所以B也是构成障碍的
C他说不确定,个人觉得是小股东的股东,所以应该不算实质性障碍
D应该也是构成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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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0: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C

A、
甲公司拥有50个直接股东,其控股股东A持股51%。A公司为一成立时间较长的大型集团公司,拥有多家下属企业(与甲公司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A公司股东人数为160人。甲公司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穿透原则适用于设立时间较短的特殊目的的持股公司,此选项中股东A不是,故不构成发行障碍)
B、
甲公司拥有100个直接股东,其控股股东A持股51%。A公司为一成立时间较长的大型集团公司,拥有多家下属企业(与甲公司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A公司股东人数为99人。股东B为一家合伙制企业,其成立于2009年5月,并于2009年6月投资成为甲公司股东,股东B除持有甲公司股权外并未开展其他业务。股东B的GP为自然人张三,并有10个LP。张三此前无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经历。除股东A、B外,甲公司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A公司的股东不纳入计算范畴,B公司的不太确定,但是即使B公司的合伙人都需要计算人数,也未超过200人,故不构成障碍)
C、
股东A持有甲公司3%股份,A公司的股东包括了A公司的职工持股会,其持股比例小于5%。(我认为即便是股东的股东涉及职工持股会的也应当视同规避股东不得为职工持股会的规定,构成障碍)

D、甲公司控股股东为A公司,A公司持股比例为60%。申报IPO材料前,A公司为申请银行贷款,向银行质押了A公司持有的及公司9%股份作为担保。(股权不确定,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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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1: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A不构成障碍,不用说分拆上市,上市公司控股或至少是发起人的上市公司的案例貌似挺多,当初创业板每次有传言的时候,都会有所谓“创业板概念”板块异动
B构成障碍,不涉及200人规定,此私募股权除有代持嫌疑,没有有经验的人员,根本就不能设立。
C构成障碍,很多企业的职工持股会持有比例很低,如果这样可以做,那么很多职工持股的企业,这么操作一下,都可以上市了。
D构成障碍,股权不确定。

点评

兄弟考虑得很周到,B选项中该PE应当不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  发表于 2011-7-2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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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1: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全部是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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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2: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ierro 于 2011-7-22 02:50 编辑

A构成障碍

题干未说明A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直接间接持股合并计算49+160=209

B不构成障碍

B合伙企业有意规避,则合并计算,但仍低于200,
规避并不代表障碍,障碍是因为规避从而直接间接持股合并计算超过200人才是障碍,(100-2)+99+1=198,其中的1是根据2011年保代培训内容判断——“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此选项B合伙企业不是实际控制人,就算计算全部普通合伙人也仅为1人,不统计有限合伙人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不构成障碍

根据《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D不构成障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该质押担保
目前没有纠纷,两个管理办法并没有说不存在重大权属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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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5: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aige 于 2011-7-22 05:53 编辑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2002年11月5日  法协字[2002]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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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0: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 ABD
A:股东追溯到最终自然人,超过200人
B:股东追溯到最终自然人,超过200人
C:持股会占比重小,且不是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强制要求清理
D:股权存在纠纷,不稳定因素,且是控股股东的不稳定,实质重于形式,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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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0: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LP(limited partners,有限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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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0: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中的出资人、隐名合伙中的出名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无限责任合伙人的统称。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在隐名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中,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一般而言,国内GP这个词用得比较多的是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在此类企业中有GP和LP的明确区分。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主要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 Partner, 承担无限责任)。简单而言,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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