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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ony19zh

[证监会] 关于剥离券商招股书业务的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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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00: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郭主席怎么会不了不起,说证券业要向银行业学习,说白了就是我们的银行在国际上拿得出手,全球利润前几名有我们中国的银行,而我们的券商加起来还不到高盛的一半。中国的银行太牛了,为我国耀武扬威,中国的券商太垃圾了,只会跟律师争写招股书。
做过IPO越多的大所,专业水平越高,反而对保荐机构的配合度更好。讨论问题的时候,大所一般在发表自己意见后会说请保荐机构把握。而那些没做过几个项目的小所,呵呵。
大所其实根本不屑多做这块业务,这跟地位也没有必然关系。
最后套用潜伏里的一句台词,“本来想露脸,结果把屁股露出来了”,很贴切。
某亦不知所云,大家会没会错意都不要紧,聊作消遣。

点评

你说的云里雾里的,想表达什么?大所在疑难杂症方面的处理手段我想你很清楚,也不是可以拿出来冠冕堂皇的卖弄的  发表于 2012-7-12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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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4 21: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关于剥离券商招股书业务的新看法

sakajohn 发表于 2012-5-24 00:05
郭主席怎么会不了不起,说证券业要向银行业学习,说白了就是我们的银行在国际上拿得出手,全球利润前几名有 ...

如果光从抢业务的角度来看就没有意思了 谁做都一样 还是讲讲制度建设比较 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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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21: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好,大所确实不稀罕中小型IPO项目。其他的业务比ipo律师赚钱多了。如果作为券商的从业人员还认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及券商的核心竞争力还是做材料,还怕律师竞争,真的连投行的门都没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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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1: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律师不大靠谱,全TMD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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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6: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罗玉凤 发表于 2012-4-23 15:33
美国是注册制,中国是核准制,有啥好比的?

美国国内公司上市是核准制,国际版才是注册制,你可以去学习下,不要像*主席一样基本情况都不知道,就鼓吹注册制。美国的上市公司审核分为2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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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11: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的招股书财务部分,没有我们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这么复杂。律师写招股书,财务部分可能会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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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4: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普及一下吧,我是做香港IPO的。香港IPO里面招股书是律师写,但不是通常A股项目里面的律师,而是保荐人的律师。通常一个IPO项目中除了发行人律师,保荐人也会聘请律师,保荐人律师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代表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撰写招股书以及相关上市申请文件,以及与保荐人一起回答香港联交所提问。而国内的IPO项目一般只有发行人律师,也就是发表法律意见的那位,保荐人通常都不聘请律师,偶尔见到大券商会请律师。个人觉得,保荐人聘请律师撰写招股书将是未来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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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7:08: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才不屑写招股书呢,除非是笨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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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22: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拟上市来讲同样需要付出,没有什么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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