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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diya

[财经媒体] 京威股份上市即遇退市风险 高管买股误触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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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以上各位的评述总结两点可行的解决办法:
    1、购入此股份的高管人员不再担任高管职务,使其所持股份自动变为社会公众股。(尚未发现高管辞职后需间隔一定时间其所持股份才能变为社会公众股的相关法规)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使其总股本达到4亿股以上,以规避社会公众股要达到25%比例的要求。
    根据查询京威股份公告得出第3点解决办法:
    3、根据京威股份2012年5月2日的监事会公告,公司已经同意周剑军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周剑军为京威股份首次发行股份前唯一个持股比例低于10%(实际持有3%)的上海华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周剑军此时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应可以使其通过上海华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持的3%股份自动转为社会公众股。
    本人觉得根据第3点解决此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问题的可能性最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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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某次保代培训说过,目前交易所只对申报锁定的股份进行锁定,技术上尚无法对短线交易进行锁定,如果交易所技术近期没有质的改进,持股人卖掉股份,舍小救大应该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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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7: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高管卖出所买入的股票,将收益上交公司不就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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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20: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audrey_ruan 发表于 2012-5-9 16:37
根据以上各位的评述总结两点可行的解决办法:
    1、购入此股份的高管人员不再担任高管职务,使其所持 ...

根据招股书,周剑军并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是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华德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发行前),该部分股份在他辞职后仍为非社会公众股,他的辞职不会减少非社会公众股。

因此,个人认为周剑军辞职与本次事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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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20: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也过有跟34#楼的同学一样的想法,不过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字面理解,应可以如此操作。很期待看看结果如何哩!
    下面我们看下,交易所对社会公众股的原文表述:
   “ 社会公众股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也就是说,首先,界定是否社会公众股与是否董、监、高直接持股没有关系。
    其次,这里也没有提到说社会公众股是仅指首发的那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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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22: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以后刚上市的公司千万别得罪高管,不然“一不小心”高管买入本公司股票,导致社会公众股低于25%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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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22: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audrey_ruan 发表于 2012-5-9 20:43
其实我也过有跟34#楼的同学一样的想法,不过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字面理解,应可以如此操作。很期待看看结果 ...

综合31楼和35楼的看法,自己考虑了一下,个人认为在这里可能还要讨论一下为何深交所认为上海华德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社会公众股。

上海华德持有上市公司2.25%股份(IPO后),显然不属于“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1楼同学的说法,我后来想了一下,也是有部分道理的。在这里,深交所可能认为上海华德为上市公司监事所控制的公司,因此认为该公司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关联人,进而认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非社会公众股。如果仅仅因为这个原因,深交所将该部分股份认为是非社会公众股,那么31楼同学的解决方案就可行了:监事周剑军辞职后,上述关联关系即告消灭,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另外一个可能性是,深交所认为,上海华德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或与控股股东具有类似的关联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说,“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收购中特有的概念,在此援引是否合适,不详,看深交所怎么认为了),因此援引“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条款,认为上海华德所持股份为非社会公众股。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则无论监事周剑军是否辞职,社会公众股比例都不会发生变化,需另寻解决方案了。

个人看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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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9: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mickeybj 发表于 2012-5-9 15:08
如果高管持股已上报交易所,账户被锁定,所持股份卖不掉的。公司退市不太现实,因为这里是中国。

谁说锁定的就不能卖了?不符合法规的照样得卖,跟锁定期没关系。比如大股东增持后超过30%,触发要约,但是要约豁免没通过就得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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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0: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或未来一年曾或是关联人的,都视同关联人,因此,要较真起来,周或王辞职以后也可认为是关联人,所持股份认定为非公众股。而且公司法也规定董监高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股。我判断最简单也是最有可能的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京威2011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其上市公告中也是说,待上市后在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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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0: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书面通知董秘,买卖后2个交易日应通过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公告,怎么没看到公告呢?是否属于信息披露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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