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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njian1213

[讨论观点] 新公司法修改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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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14: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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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15: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勘误:“(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的“及其出资额”。
解读:新公司法实行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将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股东出资额变更的,也无需申请变更登记,这是删除“实收资本”登记及验资制度所相应进行的调整。”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此处虽然删除了将股东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规定,但是股东出资额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而公司章程是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同样股东出资额变更的,也应进行变更登记。参见《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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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3 00: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gordon020 发表于 2014-1-13 16:45
阅读完了,谢谢分享!
看到新公司法,发现作为投资者未来要自己做风险防范了。
工商局不登记出资情况;股 ...

发现你的头像与我在另一论坛用的以及我的微信头像一模一样、一模一样

所爱略同 握个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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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3 00: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gordon020 发表于 2014-2-8 00:02
谢谢您的教导,哈哈。
看来我读了七年的法律,还不知道您所说呀。呵呵

学了七年法律 情况类似 再握个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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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3-26 22: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剖析入理,值得一读,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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