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9-17 19: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契约型投资基金税法分析
(一)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2008 年9 月19 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对出让方按0.1%的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 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 年1 月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 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 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及债券发行企业在向其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和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7 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自 2005 年6 月13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 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1)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构成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本身仅为一笔集合财产,既非单位,亦非个人,不构成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
(2)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是否构成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这就是税法确定的“税收法定”原则,即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纳税、代扣代缴义务,就不必履行纳税、代扣代缴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规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持有人或受益人获取的相关收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构成扣缴义务人,即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需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税收由谁负责申报纳税?
1)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分别由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单位和个人承担。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义务人,除此之外,未有规定其他扣缴义务人,由此,非自然人投资者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获取的收入应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由此,自然人投资者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获取的收入应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