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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randfield

未取得房产证可否作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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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0: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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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预登记 也是没有物权变动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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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1: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ivsky 于 2011-10-14 11: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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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获得了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是获得了登记保护,即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理论上可以当做是一种“准物权”。打个比方,如果没有这个预先登记,拿到房产证前已经预售给了甲,开发商在拿到房产证后可能一物二卖又把同一个房产卖给乙,把房产证登记在乙的名义下,但是如果有了预先登记,开发商在取得房产证后到房屋登记部门想把房产登记在乙的名下时,就会办不了登记,因为这项房产在房屋登记部门已经有了甲的预先登记保护。这项制度是根据房地产行业多年来的实践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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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4: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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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房产证是权利变动要件,这个我同意,但也仅仅是对抗性的要件。
2、产权并非法律概念。
3、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也并不妨碍该处房产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只不过该处房产有被判定为违规建筑的风险罢了。只要其满足会计准则,就可以列示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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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09: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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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上规定的含义是,合法建造房屋的,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也不影响取得物权,因为本身就是一个事实行为,而且在此种情况下取得物权,一是符合客观实际,二是没有流转与交易安全无关不涉及第三人。但若处分该房产时,例如买卖,则与第三人发生了关系,此时法律要求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以,不能机械理解物权法的“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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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09: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ibi_s 的帖子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上规定的含义是,合法建造房屋的,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也不影响取得物权,因为本身就是一个事实行为,而且在此种情况下取得物权,一是符合客观实际,二是没有流转与交易安全无关不涉及第三人。但若处分该房产时,例如买卖,则与第三人发生了关系,此时法律要求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以,不能机械理解物权法的“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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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0 11: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是合法建筑,只是暂未取得房产证。
工商局实在不可理喻,最初说让找没有取得房产证但作为固定资产的北京案例,好不容易找到一家惠博普。还是不行,最终还是调整评估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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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6: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关键点是房屋建成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如果评估时点未取得,后来取得了,提供给工商部门问题不大的,但如果是无法取得或取得存在很大困难的,则资产存在瑕疵,进而影响折股和股本,上述的处理则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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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20: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grandfield 发表于 2011-11-10 11:19
房屋是合法建筑,只是暂未取得房产证。
工商局实在不可理喻,最初说让找没有取得房产证但作为固定资产的北 ...

改为在建工程核算影响结果吗?不影响结果就改吧,否则再沟通,尝试到房产部门出个说明,再跟工商局沟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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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19: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是关心另一个问题:这样的房产在证监会审核时会不会认为资产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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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19: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是关心另一个问题:这样的房产在证监会审核时会不会认为资产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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