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ediya 于 2012-5-17 15:00 编辑
同问。 对于京威股份最终采取监事周剑军辞职的方式来解决可能面临的退市危机,网上看法颇多,观点各一。有人甚至揣测这是企业高管为自己辞职能够有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而策划的剧幕。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监事的离职到底能否助于京威股份从这一场退市风波中顺利脱身呢? 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社会公众不包括: (一)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个人的观点认为:周剑军的离职未必有助于京威股份从退市危机中脱身,即便是其现在离职也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关联人。其所持有股份仍不能定性为社会公众股。 理由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1.5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企业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上述仅供参考,希望高手给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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