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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融律师

香港上市事宜及規則與監管全集(永續更新/修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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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分配基準及「公眾人士」


分配基準及「公眾人士」


8.23 在新申請人的證券發售期結束後,新申請人與包銷商必須採用公平的分配基準,以分配發售予公眾人士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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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4: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分配基準及「公眾人士」


8.24 本交易所不會視發行人的關連人士為「公眾人士」(the public),亦不會視關連人士持有的股份為「由公眾人士持有」(in public hands)。此外,本交易所不會承認下列人士為「公眾人士」:

(1)  任何由關連人士直接或間接資助購買證券的人士;

(2)  就發行人證券作出購買、出售、投票或其他處置,而慣常聽取關連人士的指示的任何人士,不論該等人士是以自己的名義或其他方式持有該等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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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5: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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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律师 + 5 + 4 谬赞谬赞 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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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5: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PM个联系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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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8: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高大上,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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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3: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學習目標: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授權代表、董事、董事委員會及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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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3: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授權代表、董事、董事委員會及公司秘書

授權代表、董事、董事委員會及公司秘書
3.01 [已於2005年1月1日刪除]
3.02 [已於2005年1月1日刪除]
3.03 [已於2005年1月1日刪除]
3.04 [已於2005年1月1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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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4: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3.05  每名上市發行人應委任兩名授權代表,作為上市發行人與本交易所的主要溝通管道。除非本交易所在特殊情況下同意有不同的安排,否則該兩名授權代表必須由兩名董事或由一名董事及上市發行人的公司秘書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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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14: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繁体字读起来好辛苦

点评

我也是,不過堅持讀個幾章規則後,你會發現看簡體版會不適應,看繁體版會比較舒服,並且香港的上市規則讀起來還是比較有意思的,嚴謹又不乏人情味兒。  发表于 2013-11-2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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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5: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三--總 則--授權代表


3.06  授權代表須履行的責任如下:


(1)  隨時(尤指早上開市前)作為本交易所與發行人之間的主要溝通管道,並以書面通知本交易所與其本人聯絡的方法,包括住宅、辦公室、手機及其他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及聯絡地址(如授權代表不在發行人的註冊辦事處工作)、圖文傳真號碼(如有)及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其他聯絡資料;

(2)  確保若其本人不在香港時,有經委任並為本交易所知悉的合適替任人負責與本交易所聯絡,並以書面通知本交易所與該替任人聯絡的方法,包括該人的住宅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及(如有)圖文傳真號碼;

(3)  授權代表必須預先通知本交易所有關其擬終止授權代表任務的事項及有關原因,方可終止其授權代表的任務;及(4)  除特殊情況外,上市發行人於另行委任新替任的授權代表之前,不應終止其原授權代表的任務。如上市發行人終止其授權代表的任務,上市發行人及原授權代表均應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有關終止委任的事宜,並分別說明終止的原因;同時,上市發行人及新獲委任的授權代表亦須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有關新委任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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