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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anlei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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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2: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现实中,本案的实际操作应当是这样的,即,对于同一受让的50万,由出让人与其他受让股东签署转让合同,对于其他股东即不愿购买又不同意出让的,出让人可以同股东以外的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将本案分作两笔解决。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这种方式,出让人可以起诉解决,如果其他按签署方案签署了受让合同,就等于承认了放弃优先权,所以,这个问题的结论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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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1: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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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4: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违反《公司法》了,至于这么做以后,剩余的50万股丁是否接受、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不是本次转让是否合法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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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1: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hezhongguoguo 发表于 2008-8-2 20:40
结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所谓“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与非股东购买人的所提出的条件同等”, ...

贴主的说法是可行的,但仍有以下一个理解途径:
1、仅考虑股权转让程序,丙转让股权的程序需要由其他股东表决是否行使优先权,未经其他股东表决面临着转让瑕疵的法律风险。
2、仅考虑优先权的前提下,原股东是可以行使其50万股权的优先权,这在个案当中是可以实现的,若争议焦点仅在转让份额上面,份额的分割未无异议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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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4: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foxinvest 发表于 2008-8-1 10:45
优先购买权貌似不可以分割吧。
以上例:若A公司总股本150万股,丙持100万股,丙的转让行为将产生A公司控制 ...

假如甲乙合计持有33.3%的股权,丙持有的100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为66.7%,丙打包出让的话更容易找到合适的买家,因为买家可以直接控股该公司,从而占据主导地位。假如甲乙只买部分,只剩下20%出让给别人,会有理性的投资者购买这部分股权吗?可能会有,但会大大降低丙全部退出公司的机会,因此从商业实践角度讲,甲乙购买部分不能算同一条件,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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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09: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同等条件包括价格和数量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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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0: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inslate 于 2012-2-7 10:15 编辑

1.甲乙有权优先受让50万股,但丙因达不到自己的股东权益,有权中止转让行为,同样,丁有权中止受让50万股;
2.若甲乙同意全部受让100万股,在与丁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优先于丁受让,丙无权要求转让给丁;
3.甲乙坚持只受让其中的50万股,而丙坚持要求全部退出公司,则丁优先于甲乙。

个人观点而已。


期待有权威人士给出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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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是指对于同一数量的股权,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例中对于待出售股权的50万股,如果甲、乙和丁的购买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甲乙具有优先购买权,此次购买并无法律瑕疵。
剩下的50万股,丁可以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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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1: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happyxiu 发表于 2008-8-4 22:37
也来凑个热闹,我觉得这个案例下,问题的关键不是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而是作为出让方的丙方,他提出的条件是 ...

我觉得,作为原来的股东丙,他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100万的股权转让出去,拿到股权转让款,至于由哪个后手受让股权,并非丙所关心。除非,丙和丁转让股权是有其他特别的目的安排。
而真正需要考虑的是丁(拟受让方),如果丁受让这100w的股权的目的是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那么,把这100w分割转让是不是就破坏了丁的期待?
进一步,是不是就不利丙转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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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2: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等条件不仅指价格,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数额、付款条件等一切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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