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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于是之

关于律师撰写招股书的可行性及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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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1 21: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迷茫茫 发表于 2011-11-21 21:01
如果说律师仅通过CPA的全部或部分科目,就叫懂财务,就能把财务章节写好,这一逻辑,就如同会计师通过或差 ...

我认为这是完全不一样的,招股书的基本要求应当是客观、准确、真实、完整地反应企业的基本情况,而从过往的国内外的案例来看,会计师造假、做假账的案例层出不穷,很难让人相信会计师的中立及客观。

招股书中用到的财务知识是相对有限的,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无非是一个如何引用的问题,而对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则应当由会计师负责,律师仅仅是客观转引罢了。

点评

难道是我们的招股书格式跟国外的差别很大?我看国内的招股书财务部分的分析比审计报告要深刻细致的多。客观准确真实完整也是CPA的执业准则。不是CPA做假,是那些假很难审出来,而且也不能由此说明律师比CPA道德高  发表于 2011-11-2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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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21: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guoqing 于 2011-11-21 22:11 编辑
于是之 发表于 2011-11-21 21:10
我认为这是完全不一样的,招股书的基本要求应当是客观、准确、真实、完整地反应企业的基本情况,而从过往 ...


律师客观?中立?律师职业的宗旨之一就是为尽力委托人的利益服务,不夸张的说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是律师的天职,因此律师职业基本无独立性而言。“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楼主你作为中国执业律师,应该很熟悉这句吧。

CPA起码还标榜自己是独立的审计师呢,在国外也被成为“外部”审计师。无论是从CPA职业的产生还是目前的审计职业准则要求看,都可以说独立性是CPA的生命。

你说到底谁客观?? 要我说,都别装,大家都一个目的:尽力帮助发行人“忽悠”,以便顺利发行。



点评

哈哈,还是最后一段经典。其实大家都是骗子,唉,良心大大地坏  发表于 2011-11-21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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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22: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还得看各人所长吧。律师对有些部分,比如业务与技术方面、财务分析方面可能就把握不好,而历史沿革、公司治理部分由律师写会比较合适,可以最后再统稿嘛。但是语言风格的统一方面还是有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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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22: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应该由律师负责撰写招股说明书,招股书是个很严谨的文书,由没有深厚法律背景的投行人员撰写,不知道哪些话有风险,哪些话没有,难以规避保荐机构自己的风险(只是目前对保荐机构的监管还很不健全,保荐机构风险意识还很缺乏而已)

发行股票的主角是企业,招股书第一责任人也是企业,企业有美化包装的意图时,作为企业付费聘请的中介机构,要么妥协,要么被开掉,各中介机构们对风险和收益的取舍不一样,因此只要不是致命的原则性问题,总有人会妥协的,而且证券律师没有准入限制,在大环境下,只要钱出的够,几十万律师中,有没有敢干的,大家自己想象。有人会说,敢干的人不一定能干,这不是问题,可以找能干的人做好,再以敢干的人签署。因此,就算律师写招股书,也不一定能够做到客观。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让律师来写招股书,难道还能让占三分之一的人进入发审委,去审核其他律师撰写的招股书?这就如同让保荐机构的人进入发审委,一样不可能。目前企业和保荐机构还对律师心存顾忌,主要是忌惮律师有人在发审委或担心将来有人去发审委,要不然对一些业务能力差或者难沟通的律师,早就换掉了。因此,律师虽有了写招股书的权利,但发审委没有律所的人了,或者放弃核准制而搞备案制了,发行人律师地位是不会提高的,而且还会大大降低IPO律师市场的集中度,不会再出现有发审委委员的大所垄断业务的情况了,到时律师拼的是专业还是胆量,拭目以待。

招股书只是一个申报材料,一个申报材料撰写权的变化,会影响股票发行领域的中介机构竞争格局吗?承销方面,关键是谁有能力把股票销售出去,谁有能力承受发行失败的风险(IPO目前不存在,不代表将来没有该风险,公开再融资是已有这个风险的),这需要有股票销售资格、广泛的销售网络、用于包销的巨额资金等,只有券商才有这个实力。保荐资格方面,在国外,保荐机构也只能是券商,我没有听说过哪个证券市场是由律师或会计师来担任。因此,有了承销和保荐资格,券商还害怕控制不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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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23: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该由律师+注会双证的人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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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可没要求律师有CPA资格。貌似只有中国那么看证。。。你看求职版简直就是晒证版。对自己最有用的拿到就行,其他鸡零狗碎的只能说明自己不知道该干嘛  发表于 2011-11-22 13:37
严重同意!向国外看齐  发表于 2011-11-22 09:21
难度有点大……  发表于 2011-11-2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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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23: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 发表于 2011-11-21 09:02
怎么说?其实即使由律师来写招股书,整体的统筹还是由券商来协调的,而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仅仅是作为招 ...

于是以后的工作都由律师担当之 其他人包括券商 会计师都在旁边喝茶看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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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09: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cxl_2009 发表于 2011-11-21 08:51
应该律师写,从逻辑及严密性角度。

那更说明该律师操刀了。不然券商要有律师牌照的人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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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1: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finantree 发表于 2011-11-21 09:09
嘿嘿,会计师听了就愤怒了,CPA经济法白考了。律师都能在法律意见书里对持续盈利能力、市场变化、企业增长 ...

我倒觉得主要不是从技术上考虑的,而是从规范性的角度考虑的,招股说明书本质上属于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入股协议的一部分,所以应当由法律执业人员负责签名确认,估计即使改了,以后也应该是铁三角的组合,只不过签字权和责任让到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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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迷茫茫 发表于 2011-11-21 22:29
本来就应该由律师负责撰写招股说明书,招股书是个很严谨的文书,由没有深厚法律背景的投行人员撰写,不知道 ...

我同意这位兄台的观点。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个价值回归的过程。该承销的就承销,该出报告的就出报告,谁也别瞧不起谁,可谁也别妄自菲薄。干好自己的工作,和认识到自己的位置,同样重要。
制度改成什么样,不重要。如果一个制度真差劲到无法实施了,那它一定不会再继续多久的。“存在即合理”是很不值得提倡的。关键是每个人都能想尽办法学习,读懂行业,规划、提高自己。这个领域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的机会。我觉得年轻人能认识到这一点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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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这位大哥多大岁数啦?  发表于 2011-11-2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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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1: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招股说明书的性质是由发行人提供的一个法律文件,决定权原本由发行人说了算。可在行政权力无边的中国由csrc决定。
其次,世界上证券最发达是美国,这不是偶然的,世界上第一部证券法功不可没。各国证券法不还是照抄美国的,中国也不例外,只是断章取义,硬塞进一些所谓中国特色吧,效果更糟。再次,注册制是最合理的发行制度。中国不执行原因,根本上说,有关部门不愿放弃权力及其相应的利益本吧了。
最后,在注册制下,投行是最重要的。作用的环节向后移动,即专注于资本市场,而不是注册环节,更不是与权力部门沟通。律师则是注册环节作用更为重要,起草招股说明书这样一个法律文件是无可争议的。无非是在国内,谁权大谁老大,谁与权力部门关系密切,谁瓜分的利益就多,尚处于丛林规则的野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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