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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peter

[证监会] 为什么只鼓励律师写,没鼓励会计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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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18: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 发表于 2012-4-5 18:47
“该券商做的事情券商不应推诿给其他中介机构”,该与不该的标准是什么?你凭什么认为券商写招股书就是理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看到了吗?
只有保荐机构才可以接受发行人委托
编制申请文件
律师如果能够编制申请文件
请先修改此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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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 收起 理由
国浩 -1 只是可以,注意解读!咬文嚼字可是律师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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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9: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目前的情况下,由于人手的限制,招股书完全由律师写可行性不强。合作的几家律所一个律师有时同时有一个以上的项目报,自己的法律文件很大一部分依赖于券商。如果律师真要写,肯定要增加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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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 -1 中国律师12万啊,证券律师也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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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9: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招股书最后又律师来写,券商作为总协调人的角色确实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以后与证监会的沟通、反馈等工作都将由律师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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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9: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为什么只鼓励律师写,没鼓励会计师写呢?

speter 发表于 2012-4-5 18:56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

是“可以”不是“应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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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1: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罗玉凤 发表于 2012-4-5 16:28
以前某项目上遇到过一个律师,我有次问她对某问题的意见,她回答:你们券商啥意见,我们就啥意见,我囧!

这是不是也是因为律师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弱势的地位决定的,说实话面对客户和券商真的没有多少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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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 + 1 原来证监会一手遮天,不见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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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2: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么多,还是忍不住说几句,最近话特别多
先从法理层次分析下原因。正如前面有帖子提到的裁判员和运动员的问题,律师作为代理人能为发行人利益服务是理所应当的,这是律师的职责(但在合法范围内),但券商就不行,其要公允定价、负债承销,,否则就是给股民带来危害;会计师审计;但现实中,出现券商既写招股说明书,又定价承销,那么券商的责任就变成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了,既做了发行人代理人又做了承销等事情,那么出现的后果自然引起股民愤慨了,为了将责任撇清,必须把负责代理人这部分工作分出来,那么律师是不二人选,难道会计师能做代理人么??帖子里提到由律师审慎特性决定的,这个我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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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5 收起 理由
国浩 + 15 这次证监会要把治理结构理清楚,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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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2: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说下,制度模型建立
我推测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分权制衡的原则(这是我比较推崇的),第二个转变券商职能考虑,第三转变会的职能
前面说券商职责太多,权力太大,那么也就容易失去制衡,自然容易滋生腐败(这我估计也是这次改革的一个原因吧)》》》》》》找到原因之后就是削权或分权,那只能将属于代理人权利的制作招股说明书的权力给律师(代理人的特性)(这里也驳斥下由券商律师写招股说明书的观点,纯粹瞎扯,不懂法律,这里就不解释了)》》》这样律师负责代理人职责的招股说明书,券商负责中立的定价和外联承销,会计师负责审计,三权分立,相互没有交叉,分权制衡模式。。。这样顺势也完成了券商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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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说要分权,我赞同把保荐责任分担给律师和会计师,而不仅仅由券商来承担  发表于 2012-4-5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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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22: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净瞎说 发表于 2012-4-5 22:31
看了这么多,还是忍不住说几句,最近话特别多
先从法理层次分析下原因。正如前面有帖子提到的裁判员和运动 ...

招股书不是法律文件
是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如果没有改变现行发行体制
那么应由保荐机构接受发行人撰写
讲法理没有用
从法理上说
主权在民
可中国也没有宪政民主
看问题不能总是仰望星空
而应该看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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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要说主权在民,之类的话,我只能无语膜拜了  发表于 2012-4-5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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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22: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净瞎说 发表于 2012-4-5 22:37
接着说下,制度模型建立
我推测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分权制衡的原则(这是我比较推崇的),第二个 ...

招股说明书就是承销工作的一部分
如果不考虑现行发行制度
就是营销性质的文件
里面有一定的宣传成分
律师要做的就是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仅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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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更无语了,你要这么说,我如果是上面,估计更加要分出来了,更加不要你券商来写了  发表于 2012-4-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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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22: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speter 发表于 2012-4-5 22:44
招股说明书就是承销工作的一部分
如果不考虑现行发行制度
就是营销性质的文件

对招股书的监管思路一直就是要加强信息披露的质量
换成律师写
信息披露的质量就铁定提高了?
律师又没有保荐责任
写出来的东西谁能保证无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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