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210000《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三会一层—股东会-股东会召集、主持、通知、记录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补充内容 (2013-11-8 09:55):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注意识记第一款中的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由执行董事主持。
补充内容 (2013-11-8 09:56):
第三款注意前后顺序。只有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自行召集和主持。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律,其召集和主持的顺序是以在公司中地位由高到低而排列的。
补充内容 (2013-11-8 09:57):
析:通知召开股东会的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会议召开前15日。对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主体为出席会议的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