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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组织是否可以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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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2: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子公司为研究所,不具有法人地位,系民办非盈利组织,但是核心研发资产又都在该研究所,该研究所获取了较大的政府补助,请问该研究所是否可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补充说明一下,研究所研发出来的专利成果归母公司所有。

结束时间: 2015-8-17 12:18

正方观点 (2)

民办非营利组织可以纳入合并范围?

VS
反方观点 (1)

民办非营利组织不可以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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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手:0 ( 加入 )
      发表于 2015-5-20 12: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办非营利组织可以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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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0 21: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会计准则上如何说明?有没有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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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4 21: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纯会计的问题:
      会计上的合并,是以控制为基础的。如何理解控制,是回答你这个问题的关键。
      在2014年以前,大家还执行06年版本的旧会计准则的时候,关于所谓控制的理解,还有争议。现在2014年新准则颁布,再无争议了:
      《CAS 33号》“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
      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
      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
      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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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4 21: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此,判断的核心即为,投资方是否能享有该研究所的可变经济利益。
      此时,关键在于这个研究所自身的属性。在该研究所的营运执照(类似)、内部章程(类似)等相关文件上,是否注明了其经营回报可以向投资人分配。这很重要。
      在判断这点时,不妨也可以看看这条相近的法规:国办发[2010]58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你须要搞清楚,法规对这个研究所的盈余用途,有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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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4 21: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定完了之后,答案就出来了。你补充的 “研发成果归母公司”,对于判断,并无实质的帮助。还需要继续深入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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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7 09: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mzgilww 发表于 2015-5-24 21:35
      据此,判断的核心即为,投资方是否能享有该研究所的可变经济利益。
      此时,关键在于这个研究所自身的属性。 ...

      研究所的合作协议未说明利润的分配归属,但民办非营利组织其自身定义要求利润只能用于自身发展的,不得对外分配。研究成果的归属不能理解为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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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7 16: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意见:
      1、针对非营利组织的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8号)则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2、是否控制的判断
      控制要求满足三个条件,投资方必须:(1)拥有对被投资者的权力;(2)因参与被投资者的活动而承担或有权获得可变回报,以及(3)通过对被投资者行使权力有能力影响所得到回报的金额。
      当评估对被投资者的控制时,投资者应考虑被投资者的目标及设计,以明确哪些是相关活动,如何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谁拥有现时能力主导这些活动,以及谁从这些活动中获得回报。涉入被投资者设计本身不能足以赋予投资者控制权。
      判断的事项        对应情形        结论
      被投资者的目标及设计        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活动由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确定        投资者通常不面临非营利组织的风险
      是否控制        --        --
      (1)权力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如指定或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拥有从事非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权力
      (2)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        投资方通常不享有可变回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不承担或获得其可变回报的风险或权利。
      但若投资方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成本节约、专有知识等其他回报,则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        通常不享有可变回报;但在特定条件下,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
      (3)使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的能力        投资方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具有影响可变回报的能力
      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者不能控制非营利组织;但若投资方可以从非营利组织获取规模经济、成本节约、专有知识等其他回报,则当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并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时,则可能存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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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7 21: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xielinlei 发表于 2015-5-27 09:15
      研究所的合作协议未说明利润的分配归属,但民办非营利组织其自身定义要求利润只能用于自身发展的,不得对 ...

      可以理解为一种利益分配。
      然而这种利益分配,金额上难以可靠计量,不能构成会计确认的要素,继而影响并表。
      8楼的网友分析的很细致。
      然而在我看来,并表只是一个理论议题,投资者最好将这种投资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
      不然,很难有确切的证据来支持并表,从而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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