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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经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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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1 21: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采取的措施有: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力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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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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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1 21: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着答: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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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1 21: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尝试一下:A、B、C
记得撤销权效力好像是1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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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1 22: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BCD吧?《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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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1-22 20: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BC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和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构成了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这两项权利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比如二者都是在债务人违背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处分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由债权人行使的权利,而且均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之,行使权力的范围也都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等等。但是,两项权利的不同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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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8
zenithz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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