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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创业板主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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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5: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企业不管是在中国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都需要同样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只是在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则上有所区别,这体现在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同的规则中。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发行条件实际是一样的,只不过中小企业板的企业规模小一点,在深圳证交所上市,而主板是在上海证交所上市。因此,广义的主板市场也包括中小板。这样,需要进行对照分析的就是创业板和主板了。具体而言,创业板和主板的不同体现在以下:
一、企业类型不同
成立创业板市场就是想对那些处于成长型的、创业期的、科技含量比较高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平台,因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开宗明义其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虽然《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自主创新企业、成长性企业、创业企业界定一个明确的范围,但证监会创业板发审部门负责人已经非正式表示,2009年创业板将侧重两类企业,一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成长性特别突出的企业;二是在技术业务模式上创新比较强的企业、行业排名靠前、市场占有率比较高的企业。
主板在拟上市企业的所属行业及类型方面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都可以申请上市。
二、企业规模不同
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主板市场规模最大,中小板次之,而创业板更小。有资料显示:截止2009730,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共计有856家,市值达18万亿多。我国的许多超大航母型公司国内上市都选择在上海证交所。比如,729刚上市的中国建筑(601668)首次公开发行120亿股,共募集资金501.6亿元,筹资规模为中国股市有史以来第四大,也是2009年以来全球最大的IPO案例。
深圳中小板是20045月份开始启动的,截止到2009730,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共计有278家,筹集资金达一千多亿。
创业板的特点是企业规模小,筹资额也小,以一家企业募集一个亿计算,即使一年上市一百家,也就是100多亿,还顶不上一个大盘股筹资额大。
三、上市条件不同
1、盈利要求不同
根据证监会2006517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在主板IPO必须达到的盈利标准是:(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三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创业板对发行人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发行人的业绩指标: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需要指出的是,这两项业绩指标是选择性标准,只要二选一即可。
2、股本要求不同
创业板要求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而主板要求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元(见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后最低要求是5000万元(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资产要求不同
与实物资产和资金相比,无形资产价值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为了防止发行人出现资本不实的情况,主板对发行人无形资产的比重作出了限制,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而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创新性企业,这类企业的利润来源主要是自主知识产权。如果采取与主板同样的无形资产比例要求,显然与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不符。因此,《创业板首发办法》仅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对无形资产的比例没有限制。这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无形资产最高可以达注册资本的70%

评分

参与人数 3金币 +11 +10 +18 收起 理由
wang_kay + 10 + 10 + 10
拼命二郎 + 8
wxd87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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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6: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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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2-8 15: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句错的太离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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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09: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怎么能错得如此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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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2: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gaorenke


    请教一下,没明白,最后一句话怎么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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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5: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是说公司法的规定中,其它形式的出资(包括无形资产)理论上可以达到百分之七十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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