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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增值税计算中,小轿车算是固定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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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1: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题目: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0911月将已使用2年的小轿车(原值24万元)以20万元价格售出。请计算其应纳增值税。

小轿车算是固定资产吗?

如是:以下计算对吗:

应纳增值税=200,000÷1+3%×2%3,883.50(元)

如不是,是以下计算吗:

应纳增值税=200,000÷1+3%×3%5,82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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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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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1: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是固定资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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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1: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计算中,计算可抵扣进项时小轿车、游艇等是不能包含在内的。销项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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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1: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好像答非所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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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2: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暂行条例》15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7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所以应该不征税!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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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 12: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计征增值税政策变化》,如小额纳税人是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不能免税的。但关键是汽车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已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计征、如何计征增值税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解读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予以免税,不再区分售价是否超过原值计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08】170号的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根据日前下发的财税【2009】9号通知明确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以上政策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之相冲突的法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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