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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证券公司的股东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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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0: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问题: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的股东是否有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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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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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1: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效力是以公司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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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6: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制定的准则,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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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6: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 3%是临时提案权
证券公司治理规则可以忽略了 新公司法出来之前的东西别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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