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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要约收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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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20: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要约收购一章中,第二十七条后半句,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请教 1、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是否是上市和未上市证券的总括?
       2、已上市的证券收购时,是否不用提供现金备选,那如果不用的话,如何解释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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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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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20: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1、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是否是上市和未上市证券的总括?对
2、已上市的证券收购时,如果是27条的前半句的情况,要提供现金备选
   36条是针对用未上市的股份支付对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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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20: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的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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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9 21: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indian

那如果27条理解对了的话,以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也需要以现金备选。但36条关于以上市证券收购,并未提到现金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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