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自然人股息、股权转让税收问题
一、法人的股息
(一)法人: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合伙企业:
1.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1-01-17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的,也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股息免税的规定;(这块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政策依据,可以推断的依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三)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财税[2014]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6-27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1-16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的股权转让
(一)法人:
1.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06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合伙企业:
1.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2000-09-19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 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参考文章:中国会计网: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益分配的涉税处理
网址:http://www.canet.com.cn/tax/sskj/qysdskj/201206/08-249236.html
中华会计网校: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
网址: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1602a21661aa2011/20111212yishua111310.shtml
中华会计网校:对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网址:http://www.chinaacc.com/shuishou/fxgl/zh2013112018492869861126.shtml
纳税服务网: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解析
网址:http://www.cnnsr.com.cn/jtym/swk/20130306/201303061010317627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