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业绩连续计算(“共同控制认定”、“不存在控制人认定”、“国有股权划转或重组不影响控制关系变化”、 “同一控制下发行前业务重组”)的政策性意见 2007-11-24,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处长杨小松在演讲中提到发行部正在起草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发行前业务重组的《适用意见》(主要针对发行条件中“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进行解释),其对主要内容做了披露: 认定多个投资者共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1)每个投资者都对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建全、运行良好,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权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股东的股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或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报告期内共同控制关系保持稳定,共同控制的投资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5)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律师能够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共同控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6)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及其他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承诺比照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锁定的要求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做出上述承诺的股东所持股份合计超过公司股本的51%以上; 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发行人股权分散,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高管和业务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确实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4)持股比例较高且合计持有公司51%以上股份的股东比照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锁定要求进行锁定 国务院国资委及省级国资委直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调整等行为而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或控股权发生变更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重组属于国家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资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有相关的决策程序并就股权无偿划转或重组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文件; (2)公司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3)无偿划转后,能确保对公司经营管理层、业务、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 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央属企业与地方企业因国资整合要求通过无偿划转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或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要求处理,但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批复文件。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国有股权划转或重组等行为而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或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同一实际控制人对其控制的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要求被重组方自报告期期初或成立之日起即为该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内容与拟发行主体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关联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按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百分之二十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