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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可以在哪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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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10: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可以在哪里下载?
发表于 2009-12-31 12: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                       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09年9月15日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处理
(一)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的,适用本节规定。
(二)“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贷款;
4.补充流动资金。
(三)“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四)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3.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应一次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对外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发表意见,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说明应当对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专门说明。
二、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一)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上市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适用本节规定。
(二)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补充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且不超过1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三)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补充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或超过1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三年。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满三年,但陷入危机、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经上市公司申请并经本所同意的;
2.不影响未完成募投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投项目变更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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