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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年修订)
题目如下:
A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为1亿股,2008年6月30日发生同一控制合并发行0.2亿股(2006年已存在同一控制),2009年6月30日发生非同一控制发行0.3亿股,2010年1月11日,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派发股票股利0.15亿股,请问在编制2007年至2009年报表时,计算扣除非经和不扣除非经的每股收益的分母分别是什么?
其实我真的不是很明白第七条: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是指按1.65亿股重新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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