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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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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08: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国有企业集团A将持有的B公司的3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C,国有股权转让的发生评估增值。现在税务部门需要交纳增值部分的25%交易税,如何避税?

如果只是去工商部门完成B公司的股东变更,是否一定要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如果C筹划上市,该等事项如何处理比较好?
最佳答案
2014-10-10 17:23:19
月边老羊 发表于 2014-10-10 14:05
如果审计值也发生增加,怎么办


按我的理解,如果一定缴税,税务部门核定这次股权划转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 (A—投资成本) ,这个A在无偿划转(0对价)的条件下,税务局应该是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核定的,至于是参照评估值还是审计值还是税务局长拍脑子拍出来, 那都由税务局说了算了,所以咱们在这里讨论以什么值划转可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是没意义的。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一定不想缴税,要么你们去搞定税务,要么你们换个思路,比如不搞划转了,换成以标的股权增资C公司的方式等等。。。。。。。别一根筋
发表于 2014-10-9 11: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去查查税总最近下发的一个关于无偿划转的文件,可以不用缴税的。
我比较好奇的是,你为啥要评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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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9 13: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4-10-9 11:36
去查查税总最近下发的一个关于无偿划转的文件,可以不用缴税的。
我比较好奇的是,你为啥要评估呢?

国有资产转让一定要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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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9 13: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4-10-9 11:36
去查查税总最近下发的一个关于无偿划转的文件,可以不用缴税的。
我比较好奇的是,你为啥要评估呢?

有相关文件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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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0-10 10: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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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该文件并未说明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可以不依据评估报告的结果来作为计税基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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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0-10 12: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4年05月23日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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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6 
发表于 2014-10-10 12: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好奇的是  既然税务局要求就评估增值缴税,那就不评估不增值、直接用审计值划转不就完了吗

话说回来,用评估值划转,你也不符合国资委划转的规定啊

既然在税务局和国资委两头都不落好,为什么不用审计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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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4: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审计值也发生增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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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6 
发表于 2014-10-10 17: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月边老羊 发表于 2014-10-10 14:05
如果审计值也发生增加,怎么办


按我的理解,如果一定缴税,税务部门核定这次股权划转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 (A—投资成本) ,这个A在无偿划转(0对价)的条件下,税务局应该是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核定的,至于是参照评估值还是审计值还是税务局长拍脑子拍出来, 那都由税务局说了算了,所以咱们在这里讨论以什么值划转可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是没意义的。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一定不想缴税,要么你们去搞定税务,要么你们换个思路,比如不搞划转了,换成以标的股权增资C公司的方式等等。。。。。。。别一根筋

点评

NLW
拍脑子拍出来的,很形象。  发表于 2014-10-1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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