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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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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12: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高手,咨询个问题。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如果其转让了自己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获得了一定的收益,这笔收益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需要缴税吗,缴什么税(即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缴税)。这些收益如果分配到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肯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难道真的比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少了一层25%的企业所得税吗
发表于 2014-10-19 15: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合伙层面不缴税 应该是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好之后  按照合伙人属性的不同 缴纳各自利润的税   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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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9 15: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回复。为什么有的,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务所,还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级累进税率纳税,自然人合伙人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难道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确实严格执行先分后税,企业层面不涉及一点税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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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0 10: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层面不涉及一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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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0 22: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要先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税,然后自然人合伙人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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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1 21: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现行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超过10万元的部分要按照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及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均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中也规定除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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