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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媒体] 私募间市场短债办法出炉 券商短融需求有望“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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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2 11: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私募间市场短债办法出炉 券商短融需求有望“回归”


10月20日,继沪深交易所之后,证券业协会亦针对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下称私募间市场)下发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下称办法)。

根据规定,经过证监会试点发行资质认可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金公司)可在私募间市场通过发行短期公司债(下称短期债)募集资金,短期债将在监管层已批准的额度内采取备案制发行,期限设定为一年以内。

但与交易所版不同的是,短期债在私募间市场发行、转让行为将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而日常管理工作则由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资本”)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此前开展短期债券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而近年来短融发行规模亦呈现出不断走高的趋势,据同花顺iFinD显示,截至2014年10月16日,券商全年累计发行短融规模已达3215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水平。

在业内人士看来,短期债业务放行后,券商的短期债务融资活动有望从银行间市场向私募间及交易所市场挪移;而短期债试点工作的启动也意味着,继证券公司次级债、收益凭证等试点后,券商的债务融资工具正进一步丰富。

做市等三种方式转让

此次协会发布的办法与此前交易所版有所不同的是,有关短期债的监管及场所主体多由证券业协会及中证资本担任。

其中,中证资本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而针对备案材料完备的项目,须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则须在备案起一年内完成发行,并可以通过私募间市场的报价系统向投资者定向披露发行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短期债在两版《办法》中均被要求持有人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但在协会版《办法》中,该债种被明确界定为私募化发行。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所设立的理财产品作为短期债持有人的,可被视为单一投资者,并被豁免针对投资者人数可能存在的“穿透式”核查。

这也意味着,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实际背负投资者人数较多的理财产品将成为短期债的潜在买方资金。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债发行或转让的,作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计算。”《办法》规定。

不过,亦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短期债的票面利率较低,银行理财等资金对可能发行的短期债并无偏好。

“从部分产品期限上看是匹配的,但它(短期债)的票面利率不会很高,一般会参照券商短融的票面利率来定价。”华夏银行一名理财经理指出,“短融过去只有4%-5%,去年年末资金成本走高也只有6.5%,这个收益率对银行理财的成本来说并不可观。”

而在短期债交易、转让环节,私募间市场将提供更加丰富的转让方式。根据办法,短期债可以采取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做市等报价系统认可的方式转让,同时还可进行现货交易和协议回购。

“丰富转让方式实际上是为了提高在私募间市场发行的短期债的流动性,因为和交易所市场相比,私募间市场并没有明显优势。”广发证券的一位债券承销人士孙晔(化名)认为。

短融需求或回归

事实上,在短期债试点前,券商的短期融资工具大多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券商累计发行短融规模达2965.9亿元;而2014年至今以来,券商短融累计发行规模已达3215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水平。

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券商各项创新业务的层出不穷,其对资金的消耗量和需求也在双双提升。同花顺iFinD的公开资料显示,2012-2014年内券商所发行的短融券的资金用途大多为“补充流动资金”。

“从期限上讲,和券商短融相匹配的主要用途就是融资融券,而这也是当前券商各种融资后投向的主要业务。”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经纪业务条线负责人表示,“这项资本中介业务最缺乏资金,但在未来也最可能成为券商的新利润机器。”

私募间及交易所市场的短期债业务开闸后,由于发行规则和监管环境较此前的短期融资券并无劣势,因而亦有业内人士认为,券商的短融发行需求或将从银行间市场向私募间及交易所市场回迁。

“分业监管下,证券公司、私募间市场、交易所、短期债都属于证监系统的监管序列,而短期融资券则还要接受央行、交易商协会等更大范围的管辖,发行面对的监管成本更高。”上海一位投行人士表示,“在短期债日常化后,券商是有理由把短期债务工具放到交易所发行的。”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市场活跃度等现实问题,银行间市场短期内仍将是券商进行短期债务融资的主要场所。“未必所有券商都愿意在交易所发债,”孙晔坦言,“和交易所、私募间市场相比,银行间的市场规模更大,交易也更活跃,这样的环境有利于发行和定价。”

http://jigou.21cbh.com/2014/10-22/2NMDAzMTZfMTMyNDY2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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