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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作为发起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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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19: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当地供销合作社,占23%股份。第二、三大股东为两名自然人各约占20%股份,另有几个自然人合计持股30%多,以上自然人均为公司高管。
问题:现甲公司准备改制上市,供销合作社为事业单位法人,不能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供销社将手上股权转让给其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以乙公司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
请教各位:这样的安排可以吗?证监会是否认可?是否会因为实际控制人是事业法人而被毙?
        另外,这个案例可能涉及多人控制,以上情况会不会影响发审委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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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21: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曾经有过事业法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先例的,想不起是那一家了,你可以在这个论坛上找找。
如果找到了,我会贴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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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21: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多人共同控制,建议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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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6: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高管不是一致行动人,则实际控制人根本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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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7: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高管不是一致行动人,则实际控制人根本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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