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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之对赌协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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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1: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很多公司,特别是创业板上市企业,在上市前都会引入VC/PE,与此同时,很多VC/PE投资时,一般都会与被投资方签署股权对赌协议,但对于这一协议,在现有的招股说明书,尚未发现有对其进行披露的,原因为何呢?如果不进行披露,又是否构成重大信息遗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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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2: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对赌协议是否需要披露,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有没有对赌协议,这就需要调查。
中介尽职调查也是有限度的,如果发行人和VC/PE都说没有此类协议,从各种表面证据看,也无法引起合理怀疑的,那应该不算是重大遗漏。
但反过来,如果双方明确表示有对赌协议,不披露就有可能构成重大遗漏。所以有时候“知道太多”未必就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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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0: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东方财富好像有相关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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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6: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预审员会问是否有对赌协议的问题,如果有会要求你补充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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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公布,可能影响控制人变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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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6: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东方财富披露(300059)了在上报材料前存在的对赌安排。
有多少对赌都没关系,赌股权赌现金都是可以的,只要在报材料前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已经清理,都是没问题的,但不能在上报材料时仍然存在有效的仍在履行的对赌(无论是股权还是现金)。
但是,不能赌上市!!!

财富披露(300059)招股说明书显示,东方财富信息原计划2008年10月31日就拿到IPO批文,甚至以此与引入的外部投资者签订了“对赌协议”,最后赌输,不得不对投资方无偿划转了部分股权。

2007年10月上海东财(东方财富信息前身)因经营发展需要,以增资方式引入了外部投资者深圳秉合,增值扩股的价格高达633.33元/股(对应市盈率57倍)。双方签定《投资框架协议》,约定增资完成后,如果上海东财未能在2008年10月31日前拿到A股上市通行证,则深圳秉合有权在此后两个月内,要求上海东财自然人股东向深圳秉合无偿转让公司4%的股份(以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总股本计算)。

最后,深圳秉合拿到了这部分补偿,实际增资扩股价格摊薄为351.85元/股,上海东财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深圳秉合增资每股价格实际为1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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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7: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东方财富网披露了对赌协议,有没有其它类似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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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21: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但是好像大家都有,但是大家都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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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3: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DukeHou


Hou哥真厉害
了解这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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