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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到底有什么区别,我国是不是就不存在募集设立的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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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11: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到底有什么区别,我国是不是就不存在募集设立的公司呢?
发表于 2010-4-25 11: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1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在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缴纳全部股款或者依法办理其抵作股款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 30 日内召开有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选举出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针对第二个问题谈论的关键点因该在于公开募集设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彭冰在其编著的《中国证券法学》(第二版)第5章中写道:“在实践中,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可见,除非国务院特别批准,任何人要想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都必须成立股份有限公司3年以上,因此,公开募集设立方式在现实已经不可能存在,除非获得国务院的特别批准。”

但是,我觉得,公开募集设立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不同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分别发生于公司存续的不同阶段。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设立(《证券法》第12条)
——公开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法》第13、14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首发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但不上市(暂无规定)
所以,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被《首发办法》排除,而是因为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实施,但绝不是“不可能存在”。特别地,最近中国证监会新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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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是有这两种设立方式的,但实际上以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才可以的。这点可以在IPO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第二款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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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0: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采取的是发行、上市审核一体化,即“强制上市制度”,因此,目前没有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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