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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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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09: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如果甲和乙出自成立有限责任公司A,甲股权比例为95%,乙股权比例为5%,那甲准备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丙,是否必须事先争得乙的同意?
发表于 2010-4-26 10: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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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9: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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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9: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甲要向丙转让股权则需事先取得乙的同意;乙自接到甲的书面通知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乙若不同意则需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不行使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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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1: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需争得乙方同意。。。上面都回答的很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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