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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替代补缴税款承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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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6: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润曲轴:本公司控股股东曲轴总厂出具承诺:如果天润曲轴因上述增值税缴纳问题将来被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曲轴总厂承担。

类似由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等义务的承诺非常普遍,但是: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因而,这种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有效吗?这样能够避免发行人补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吗?

发表于 2010-4-26 18: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不应该属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应该属于税务争议过程中的税务担保,是防止国家税务流失的一种方式之一没有任何要抵触规则的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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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9: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导致上市公司存在未来被追缴税收的风险。
所以股东进行兜底,确保上市公司在该事项上未来的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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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8 12: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在大股东承诺补税的情况下,后来真的被税务局要求补税了的案例。向看看一看上市公司是如何处理此类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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