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8668|回复: 7

金城股份为何不构成借壳上市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0-29 10: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其在今年10月份公布的重组预案,其公布的不构成借壳上市的理由如下:
本次交易系金城股份为丰富公司业务结构、实现公司多元化发展、提升公司发展水平而实施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公司持续发展问题并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具有重大意义。金城股份在2008至2010年度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1]132号), 公司股票于2011年4月28日起暂停上市。为避免金城股份退市给公司、公司员工、 广大股东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2012年9月,徐国瑞通过持股99.11%股权的宝地集团收购了金城股份控股股东鑫天纸业63.00%的股权,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积极介入挽救公司的努力。2012年10月,根据锦州中院以《民事裁定书》裁定批 准的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徐国瑞变更为朱祖国,但徐国瑞仍通过鑫天贸易持有上市公司10.53%的股权。从2012年9月介入公司至今,徐国瑞从未放弃支持、推动公司发展的努力。在公司与交易对方商讨本次重组计划的过程中,徐国瑞主动表示愿意通过认购配套融资的方式支持公司本次重组,并借此提 升在公司的持股比例、重新获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购买的标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0%,但本 次交易实施前的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徐国瑞(间接持股)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20.78%,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文荣、马静夫妇通过本次交易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44%的股权,两者所持股权比例存在较大差距。从董事会方面看,黄文荣、马静夫妇在上市公司九个董事 会席位中有权提名二名本公司非独立董事,不具备控制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及决策的影响力。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借壳上市 的规定。

没看明白,请懂行的同事给解释一下呗,谢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10-29 10: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重组办法,应该是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新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借壳。该案例中,虽然控制权发生了变更,但是新的实际控制人为原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徐国瑞,其与标的公司无关系,因此不构成借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7 
发表于 2014-10-29 11: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正解,新实际控制人与标的资产无关联关系

转帖:
2014-10-29 先锋云端投行俱乐部
蓝色字体是比2011年版本增加的内容;紫色字体是比今年7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的内容;红色字体并前置【翁笔记】的是国信证券投行部翁志超的点评;绿色字体是金融资编辑的点评内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不变,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翁笔记】上市公司XX索具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5亿来收购XX传媒的100%股权,由于收购XX传媒100%的股权为XX索具非公开发行股份中的募投项目,有了相应的审批,故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而不适用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如果XX索具使用原IPO的超募资金来收购XX传媒100%的股权,由于收购XX传媒100%股权并不是IPO时的募投项目,如果该收购触发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则适用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变,略。
第四条不变,略。
第五条不变,略。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金融资点评】:此为新增内容,因为放松并购重组后,市场化的并购重组很可能成为操纵股价的重要砝码,目前部分上市公司聘请一些机构进行市值管理,往往是把相应机构的利益跟股价涨幅捆绑,容易导致内外勾结,不惜弄虚作假以达到股价暴涨目的。
 
第七条 不变,略。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金融资点评】:明确了分道审核制,好公司好资产就会更快获批。
 
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金融资点评】:此条新增。看到这里,小金恍然大悟,今年类似天堂硅谷等PE大肆搞并购基金及市值管理原来是有政策力挺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许多PE搞的一些创新,都涉嫌坐庄,这既是泡沫更是毒瘤,终会被清除,最近杭州某PE搞的租壳,就是个伪创新,被上证报报道之后,立马被“谈话取消”。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翁笔记】在并购重组委的审议项目里单独添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即将本概念与重大资产重组完全分割开来,同时重大资产重组中只有借壳上市才需要并购重组委审,其他形式的不需要。而一旦你是用股权支付的方式作为对价购买标的,则全部划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依然要上并购重组委,只能说进步了一小步。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不变,略。
第十二条不变,略。
第十三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金融资点评:旧版是在此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现在用等同IPO概括了。);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
【翁笔记】此条即为市场上所谓“借壳”的判断标准,因此借壳的判断标准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2)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既然有此标准,则在方案设计上不构成借壳上市的方法也有很多:
 
(1)控制权交易所对控制权的定义共有五个层级,从最常规的持股50%以上到最特殊的由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基本上属于判断由易到难。一般来说,为了让上市公司的市值上涨,满足借壳方和上市公司双方的利益,注入资产的规模以及盈利能力一般都是较好的,估值一般存在大幅的增值,对应的股份支付的数量也一般较大,重组完成后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少之又少,所以大部分的案例均在20%到30%的持股比例中浮动。根据现有的市场案例,如果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原股东仍然为第一大股东且超过30%的比例且新进的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还有一定距离,则可以认定为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如果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原股东仍然为第一大股东但超过20%不及30%,新进的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相距较近,则还需要通过签署不构成一致行动承诺函、不通过任何手段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地位等的承诺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的判断。虽然交易所对控制权的定义也有不在意股权比例而直接从董事会以及重大影响等其他方面判断的,但是重组后持股比例越低,原股东与新股东的持股比例越接近,控制权被判定为不变更的机率越小,目前尚未发现有重组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降至20%以内仍然被判定为控制权不变更的案例。
 
至于采用其他方式提升原控股股东的比例,也有很多方法,包括分散标的资产的股权、提高对标的资产主要股东的现金支付、配套融资时控股股东按需认购等等。
 
除此以外,还有一点可以关注,股东对股份的权益至少包括投票权与分红权,对控制权的判断更注重于投票权的判断,在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里,也是可以只认定有投票权的才为一致行动人的。举例来说,兄弟俩本来应为当然一致行动人,但是弟弟说只享有分红权,投票权则由于各种原因完全不可摊销的委托给了离异的老婆,则兄弟俩则不能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2)注入资产如上所述,若在资产注入时不注入高价值的资产,那么该重组对于重组双方来说,均不会达到双方的意愿与预期。因此要使注入资产的资产总额不超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很难实现。
 
曾经有公司想说我先注入50%的资产,等12个月后再注入30%的资产,再等12个月再注入20%的资产,不就可以了吗?但由于本条法规在实际控制权变更后并没有约定是多少时间内注入资产超过100%构成借壳上市,因此可以认为,上市公司只要实际控制权变更后,无论过了多么长的时间,只要是向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关联方收购的资产累计超过实际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就算借壳上市的标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也要求注入资产的完整性判断和预期合并原则,即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如果你注入的只是某个资产的一部分,但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需要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因此这样的方案设计是无法突破注入资产这个要点的限定的。
 
但是上帝关上了一道门的同时,也会开启另一道门。按照法规,控制权变更后只有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超过控制权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00%的才算借壳上市。那么完全可以从“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作为突破口,收购人其实指的就是控制权变更后新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他”的一致行动人,因此在以往的案例中就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收购的资产也超过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但我如果是向除实际控制权的第三方购买的资产,则也不构成借壳上市。比如A公司发行股份购买B、C、D公司分别持有E公司的70%、20%及10%的股权,B、C、D三个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同时A公司向D公司发行股份或者配套融资使得D公司成为A公司的新的实际控制人,虽然E的资产总额超过了A的资产总额的100%,但是D所持有E的股权仅只有10%,A向新的实际控制人D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即为E的10%股权,没有超过A本身资产总额的100%,并不构成借壳上市。最新的一个案例即金城股份,标的资产总额早超过了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发生了变更,但是新实际控制人是上市公司的原第二大股东,与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关系。
 
本次新的修订在收购人后加入了“及其关联人”,虽然收购人并不是上市公司,按道理及其关联人可以只遵从企业会计准则,但是从法规初衷来看,本次修订是为了堵死收购人通过关联人来达到规避借壳上市的路径,因此此处的关联人建议要同时参考交易所上市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
 
通过注入资产这个要点突破借壳上市的界定也有其肯定的意义。很多有资金的PE或者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先去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并把该上市公司打造成为旗下不同产业的整合平台,不断的将自己投资且只占很小比例的投资标的注入上市公司,即不构成借壳上市,又能够将所投资的公司全部资产证券化,达到退出的目的。同时对于上市公司本身来说,平台效应要远好过某个上市公司单打独斗苦苦的与一些二级庄家做斗争,也能够促使上市公司最大化价值,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顺序本条法规很明确的是先控制权变更,再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收购的资产这两个条件同时符合。如果A上市公司先向市场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B公司持有的某项优质资产,收购完成后,B公司再通过大宗交易或者二级市场转让亦或者其他一级市场的发行方式成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呢?则亦绕开了本条借壳上市的规定,各位看官可以尝试一下。总之,思路是活的,技术便是活的。
 
【翁笔记】虽然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等同于IPO的审核标准,但实话实说,借壳上市的审核还要远远的快于IPO。
 
第十四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翁笔记】计算标准切记应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同时,本条第(四)款与前条借壳上市规定遥相呼应,谨防资本市场上曾经出现的化零为整,用时间来规避借壳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法,相当严谨。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翁笔记】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认定三个标准。某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收购的均与主业相关的资产,从定义上来说应当属于“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但是如果某通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收购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同时又收购了一个游戏公司,这两类资产不相关,不应当合并计算,应分类别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翁笔记】所以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由于其同属于上市公司所有或者控制,业务也相同或者相近,所以如果达到50%的标准线,一样适用于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日常计算标准的时候要千万注意。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翁笔记】此条主要为了防止以前国企利用受托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规避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
(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翁笔记】为避免绕开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捐赠无论是有无义务,均视同出售,也与税收部门的认定一致。而接受资产的赠与,则要考虑是否有附加义务,如果没有附加义务的无偿接受赠予,则可以认定为不属于本办法所涵盖的交易范畴里。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第三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翁笔记】随着监管机构的越来越放权,一般来说,只要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设计没有致命性的伤害,重组都基本上可以审核通过,除非存在内幕交易。因此项目组在进行重组操作时,更应当注意内幕信息的控制,所以建议上市公司一旦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讨论则应马上联系交易所停牌,不需要担心停牌30天作不完怎么办?交易所出台停牌期的限制更多的是为了规范以往上市公司没事随意停牌并且一停就好几年的情形,只要停牌是合理的,也是为了保护内幕信息不外泄的,同时上市公司确实是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期是可以酌情后延的。
 
而如果你不停牌,在利益面前谁也保证不了有没有中间人会参与内幕交易,有没有标的资产或者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家属知晓后会参与内幕交易,只要有一个与交易双方有关的人员参与了内幕交易,就会有一堆立案稽查的事宜,最后不仅案子做不成,还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前期市值被炒作的虚高不下,增加了下次重组的难度,滞后上市公司的发展。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翁笔记】如果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则不需要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注意,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产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视同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在过去12个月内是上市公司关联人一样被界定为关联人。重大资产重组判断是否关联交易是特别注意这块。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不变,略。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金融资点评】:在此处删除了旧版“要求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否则须说明原因及作特别风险提示”,实际是从必须改成自愿。如此删改,淡化了盈利要求,鼓励上市公司购买那些暂且难进行盈利预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互联网模式企业。比如,类似京东商城这种公司,至今仍不肯盈利,但却很具有想象空间。
 
【翁笔记】删除了万恶的盈利预测报告的规定,这条规定打心眼里太不合理。由于注册会计师受到准则的约束,出具盈利预测报告时一定要有成形的订单、确切的盈利能力以及相关证据能够足以证明很可能达到预测数时才能出具盈利预测报告。试问当今社会哪有那么多的企业能够准确的预知未来一年的盈利情况,况且经济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接了订单不能履行的企业那都可以成一支军队了,如果企业真的都可以保证盈利的话,那企业老板都可以在年初做完预算和盈利预测后集体去瑞士看望斯琴高娃了吧。
 
第二十条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翁笔记】一般来说,除矿业以及房地产企业存在假设开发法此类稍微特殊的方法外,资产评估方法总体来说即为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一般适用于传统的重资产行业,收益法则适用于轻资产而有持续现金流的企业。市场法在国外用的较多,但是由于中国资产评估界以及监管机构的保守,在国内会由于比较对象所处的环境、所存在的生命周期、所具备的规模等等不能严格对比而不被资产评估机构采用。
 
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通行指标,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翁笔记】随着TMT和文化传媒等轻资产行业并购的兴起以及新兴行业的崛起,资产收购对未来的估值不能仅仅只从资产和盈利能力两个狭隘的指标来判断,因此轻资产公司不适合成本法估值,轻资产不盈利的公司又不适用收益法来估值,个人认为本款的增加意即打破我国的资产评估界的死板执业标准,引入估值机构的概念,只要合情合理,又能够与同行业的上市公司通行指标能够比较,能够说明标的资产估值的公允性,则在审核中都可以认可,而不一定要求必须采用资产评估的结果。
 
但是此条还是要慎用,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的规定,股权也是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是不是可以不用资产评估而换用估值的概念规避本条未为可知,要看接下来的市场案例了。
前二款情形中,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单独予以披露。
【金融资点评】:上述新增的蓝色字体内容,相比较旧版,给并购双方提供了更多估值模式及可能,但要求通过横向比较来体现公允性,这一修缮,迎合了新经济新估值的趋势。
 
第二十一条不变,略。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删除了“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字样)
(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金融资点评:呼应了上述取消盈利预测的删改)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翁笔记】上市公司只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与之前必须要公告重组报告书摘要相比节省了上市公司的成本。
 
第二十三条不变,略。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翁笔记】前提条件最重要的是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在这个前提下,如果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签署了框架协议,明确了“可能导致”的途径(包括受让股权以及派驻董事等),则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主要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以非关联的名义变卖上市公司股权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金融资点评】旨在明晰大小股东力量对比,增加小股东的话语权,鼓励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重组之决策。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作出决议后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金融资点评】:新增蓝色字句,强化了律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及背书,尽量化解放松行政审核带来的不规范问题。
【翁笔记】承接新法修改的宗旨,除借壳上市外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再需要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故只有借壳上市才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并作出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翁笔记】绑定交易对方,杜绝借虚空概念炒作上市公司的行径,并可以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前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翁笔记】征求意见稿中原有“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的前提假设,本正式稿中删除,意即不论是不是借壳上市,所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双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诺如果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能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换言之,如果本次交易因存在内幕交易被暂停核查,在结论明白前,相关人的股权无法转让,可以规避以往案例中存在的提前出售股份造成不盈利或者亏损以规避“严重情节”的判定。
 
第二十七条不变,略。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蓝色字体在旧版为“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如此修改,意在统一所有重大资产重组,比如那些取消了行政审核的并购重组方案亦须按下文所述操作),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翁笔记】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对交易标的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与(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交易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这两个条件,则可视为重组方案未发生重大调整。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金融资点评】:第十三条即借壳标准及要求。此处仅强调借壳必须审核。旧版列出必须审核的还有“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如此删改,就是全面取消了现金收购、出售、置换的审核。
 
第三十条不变,略。
 
第三十一条 不变,略。
 
第三十二条 不变,略。
 
第三十三条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旧版表述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此修改涵盖了无须审核的重组方案)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 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金融资点评】:此处仅强调行政审核之时效,而现金收购重组则无12月之期限。)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还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金融资点评】:此条修改,对无须行政审议的重组及必须行政审议的重组,作出了一分为二的要求,蓝色字体为新增,着重为那些取消了行政审核的重组方案之变更作出了要求。
 
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紫色体是相对《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
【翁笔记】如果上市公司是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是向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则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杜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来套现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需要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事情进行填补说明及承诺,承诺按目前的操作案例无外乎是业绩承诺对赌等事项。但是如果是完全市场化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又不导致控制权变更,则交由双方自己去判定要不要业绩补偿,方案交还给股东大会去审议讨论。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前,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者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二)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金融资点评】:旧版是“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作出核准决定后。如此修改也是为了融合取消行政审批的表述。
 
第三十七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翁笔记】普通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续督导期:自实施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借壳上市持续督导期: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特别注意:上述两种情况的持续督导期起止日不同。
 
第三十八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 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金融资点评】旧版是“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因取消了强制性的盈利预测,因此改口为已公告的盈利预测,为自愿性公告盈利预测做对应。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不变,略。
 
第四十条不变,略。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翁笔记】内幕信息核查人员名单的界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 不变,略。
 
第五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金融资点评】:新增此条件,是分道制审核的重要体现,被立案调查的“坏孩子”将被严控。
 
【翁笔记】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强调的是现任,如果出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立案稽查,可以辞职以让上市公司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亦或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3年且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实施后可以导致不良后果消除,则也可以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后者发生的情况较少,一般也都是出现于挽救上市公司的时候了。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金融资点评】:旧版的表述为“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如此要求。现在如此修改增补,迎合了转型升级中购买新兴产业项目的特点,这种项目往往尚无多少盈利,又是轻资产,交易金额可能相对较小。
【翁笔记】删除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限制。实际上,这条限制是上一次注重修订借壳上市时添加的,本来就没有太多的必要,如今删除有利于上市公司以战略布局为主,大力收购与公司主业配套的前期小规模资产的重组思路,让并购重组不仅仅是在高大上的公司之间进行,鼓励中小型的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翁笔记】上市公司A向B、C、D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同时用该次募集资金购买B、C、D持有的E100%股权,则该方案不应提交发行部审核,而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由上市部审核。上市公司A向B、C、D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同时用该次募集资金购买G持有的E100%股权,则该方案应以非公开发行向发行部申请审核,不应向上市部提出申请。当然,上述案例是很完全干净的两个案例,市场上仍然存在值得关注的擦边球案例,现提供两例如下供参考:
(1)上市公司A向B、C、D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同时用该次募集资金购买D和F持有的E100%股权,D所持股权只是E参股股权,该方案目前申请发行部并通过审核。
(2)上市公司A向B、C、D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同时用该次募集资金购买D所持有的E100%股权,D所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现金认购中没有超过20%这个重大影响线,该方案目前申请发行部并通过审核。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的规定,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翁笔记】对于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同时报上市部由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如果配套资金比例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的,申请人则应当同时向发行部和上市部提交申请,最终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最终只要发审委通过即可,与重组委不冲突,因为重组委是下设在发审委之下的)。
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金融资点评】:修改此条,相当于放宽了发行价格的定价幅度,旧版限定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金融资点评】新增此内容,可为那些因为长期停牌或突遇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导致的价格差距大而影响交易的上市公司,开了一扇应急后门。
同时,取消了破产重整的协商定价模式。删除了旧版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翁笔记】本条第(三)款意即标的资产如果有股东突击入股则相应的需要延长锁定时间,但是这个时间的判断是从取得认购股份资产的权益时节到以该资产认购股份并取得发行的股份的时点之间不足12个月。举例来说,2013年5月A向B增资持有B20%的股权,2014年1月1日,上市公司C向B的股东包括A等发行股份购买B100%的股权,该案于2014年2月15日申报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25日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审核,2014年4月25日获得核准批文,2014年6月15日实施完毕。虽然A取得B的权益在材料申报中国证监会、通过重组委审核以及获得核准批文时都没有超过12个月,但是A在实施完毕即获得C上市公司的股份时其持有B的权益超过12个月了,A一样可以只锁定12个月而不锁定36个月。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 号,旧版是第56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前款规定的特定对象还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点评】新增上述两段的同时,删除了旧版关于发行股份触发要约时须提请豁免要约义务等要求。向控制人或借壳交易中新实际控制人发行,认股对象需承诺稳定股价措施,这也是放松发行股份定价之后的一个相应制约。
【翁笔记】由于发行价的定价机制更为灵活,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免中小股东投诉,出了这条保价机制,也是挺逗。
第四十九条不变,略。
 
第五十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价及发行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点评】第五十条是新增的内容,确定了换股吸并的定价模式;增加了优先股、定向权证等新的并购支付手段
 
第六章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
 
第五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翁笔记】本条将“经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后获得核准”改成了“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为弱化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后可能存在的情形增加了大框架。
 
(一)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五十二条不变,略。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程序,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翁笔记】虽然增加了定价的灵活性,但是增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处罚,中介机构和交易双方在定价时还真是得多多考虑才是。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重大资产重组涉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上市公司作出公开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在公开说明、披露专业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应当暂停重组;上市公司涉嫌前述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应当暂停重组。
 
涉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作的公开承诺,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得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五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的,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翁笔记】加重处罚力度,明确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接受新的业务,对财务顾问的影响将巨大。
第五十九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翁笔记】此条处罚不放,评估或者估值所谓放得再开都是没有意义的。评估与估值也是基于企业的盈利预测,没有任何一个中介机构能为企业的盈利预测买单,此条规定实质上还是限制了中介机构的执业标准。
 
第六十条 不变,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 年11 月23 日起施行。2008年4月16日发布并于2011年8月1日修改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 号)、2008 年11 月11 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4 号)同时废止。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3 先锋币 +1 收起 理由
yang2084 + 3 +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9 11: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mistole 发表于 2014-10-29 10:46
根据重组办法,应该是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新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

可是要收购的资产有17个亿,上市公司2013年合并报表资产只有7个亿,如何做到收购大于自身很多的资产而不认定为借壳上市呢?也就是毕竟第二大股东只持有20%左右的目标资产,其余80%是如何收进来的呢?这80%被收进来的时候为何不算借壳上市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9 11: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STic 发表于 2014-10-29 11:35
二楼正解,新实际控制人与标的资产无关联关系

转帖:

这个看过了,就是对文章关于金城的说法不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4-10-29 20: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enzowong 发表于 2014-10-29 11:38
可是要收购的资产有17个亿,上市公司2013年合并报表资产只有7个亿,如何做到收购大于自身很多的资产而不认 ...

借壳上市主要有两个条件:1、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实际控制人;2、上市公司向新的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收购的资产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的100%。
本案中,金城股份确实产生了新的实际控制人,确实收购的资产也达到了100%,但是其收购资产交易的交易对方不是新的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故,借壳的第二个条件没有完全满足,所以不认定为借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9 22: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lynch 发表于 2014-10-29 20:11
借壳上市主要有两个条件:1、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实际控制人;2、上市公司向新的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收购的资 ...

其实我想问的是,那80%多的资产是如何收进来而不触动借壳上市的。。。向第二大股东收购20%那个知道,确实不构成借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4-12-3 20: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enzowong 发表于 2014-10-29 22:53
其实我想问的是,那80%多的资产是如何收进来而不触动借壳上市的。。。向第二大股东收购20%那个知道,确实 ...

请见第2条;因为80%多的资产不是新实际控制人的,所以不触动借壳上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4 19:08 , Processed in 0.282166 second(s), 3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