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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注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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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15: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为何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领用本企业产品不确认销项税额,而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本企业产品应确认销项税额,计入工程成本,谢谢各位大神。。。
发表于 2014-10-30 02: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1、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即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用于机器设备的,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所以原材料在用于机器设备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其进项税在机器设备的销项税中可以抵扣,所以没必要结转到在建工程成本。
2、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应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即用于办公楼等不动产的原材料的进项税时不能抵扣的,所以该部分进项税要跟原材料一起结转到在建工程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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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0 13: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jeff_zc@126.com 发表于 2014-10-30 02:16
1、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计入 ...

讲的很好,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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