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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18号文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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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


关于这个文件,有几个问题请教大家:

1,这个文件是否仍然有效?北京国税局的答复说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已经被废止,但没有明确的相应废止文件。

2,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现在是25%,而被投资企业位于西部适用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种情形投资企业是否需要补缴所得税?也就是说,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一)项所提到的除外条款是否涵盖了这种因为税收优惠而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形?

3,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上市公司如果不向发起人分配现金,而是送红股,投资所得就是按照上面规定的票面价值(1元)来确定吗?这样,投资成本是不是也按照票面价值(1元)来确定?如果是这样,上市公司如果多年多次送红股,那发起人在减持的时计算股权投资成本时也是按照股票票面价值(1元)来确定吗?如果真是这样,那所得税可就高啦。也就是说,股权投资成本如何计算,以什么价格计算?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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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财税[2009]167号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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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2,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居民企业投资收宜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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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3 10: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国税发〔2000〕118号说的是企业股权投资,不是个人股权投资。新税法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确实属于免税收入,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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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1: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118号文已经废止,承接文件为财税[2009]59号、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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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22: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zgzqdld


    有明确说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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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1: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各位,该问题最终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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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6: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一问题,根本的原因是新税法下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均是25%,因此,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不存在除了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外的税率差别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利润就不再需要计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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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1: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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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5-2 13: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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