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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司清算的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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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5: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清算是否需要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清算以特别决议通过但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2006316 证监公司字[2006]38)第七十七条规定清算需要特别决议通过。

发表于 2010-5-13 16: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算有两种情形:破产和自行解散。由于公司破产、解散公司都需要特别决议,但是清算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需要特别决议。是否需要,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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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0: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公司以债务人身份申请的只能是破产,自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符合章程解散,至于清算应该是其他机构决定的,不知道对否,请指点
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此时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此时,如果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则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法律确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场合,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织的清算组。在合伙企业的场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其特点是:第一,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第二,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第三,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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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8 13: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清算是破产和解散中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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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3: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散决定公司组织是否存续,清算决定(以资抵债后的)剩余财产在股东之间如何分配。相对而言,前者是一个定性的决定,后者是一个定量的决定,前者的重要性高于后者。特别是在(资不抵债)破产情况下的清算由法院决定,股东无权参与,因此公司法规定解散需特别决议,而清算只需一般决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将清算也列入特别决议要求范围内,大大提升了上市公司股东在清算中就剩余财产如何分配的话语权。但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协议,股东可以以特别多数决议修改,并非法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仅为示范性文件,并非强制性规定,可予以修改。不能因此而得出清算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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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破产一定需要清算,公司解散一定需要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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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破产一定需要清算,公司解散一定需要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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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oah59 于 2010-5-19 14:59 编辑

不清算,公司不能注销!公告、清算是注销的必要环节。且,注销了,才算解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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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清算以特别决议通过,(而且连其它特别决议事项都没提);但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2006年3月16日 证监公司字[2006]38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清算需要特别决议通过。(那就要特别决议,没什么好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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