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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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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5: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位。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问题1:上市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能否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监事?

问题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的监事是否可以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发表于 2010-5-13 16: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1、财务负责人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
2、担任除财务负责人的高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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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20: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理论上以2006年5月18日生效的首发管理办法为准,实务中最好同时遵守三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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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21: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三个规定都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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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09: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yc0534

首发办法是规范准备公开发行但并未上市的公司,而后两者是约束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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