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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试点政策的一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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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3: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4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向上海发改委发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针对上海QFLP试点中的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问题进行回复。
  
这份复函明确地指出了,对于上海黑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此类普通合伙人是外资、有限合伙人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问题:从上面的内容看,外资是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为什么这一政策被称为QFLP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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