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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包括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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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5: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0-5-24 15:01 编辑

自2009年3月1日起,允许用股权作为出资成立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到目前为止,我们也已经做过了两单,但涉及的都是内资公司,也就是说,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都是内资公司。截止到目前,在用股权出资时,尚未涉及过外商投资公司,无论一方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双方都是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涉及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问题,由于外资企业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其设立和变更登记须先经商务部门批准,因而,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相比较内资公司而言,要复杂一些。

可喜的是,西安工商局已经率先在全国发布了关于外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管理意见,详情见附件。

哪位在实践中已经操作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包括增资)的项目,能否分享一下注意事项及与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的差异点。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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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0: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做过一单。金额不大而且离计划上市时间还早,所以没那么认真去做。感觉就是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一定要和当地政府部门(外经、外管、工商、税务)沟通好,因为没有先例可循,有些麻烦是意想不到的。
简单的架构是:A(港资)全资持有b,C(内资)和D(港资)合资了e。以C、D持有的e的100%股权增资b。之后,A、C、D成为b的股东;e成为b的全资子公司,由中外合资转为内资。
1、当地外经从没做过股权增资(内资也没),花了些时间解释股权增资架构,批复的写法很重要;工商因为有总局的文件,操作上比较好搞;
2、外管那边比较痛苦:资本项目的核准必须进他们那个系统(貌似全国是统一的哦),但截至去年年底我办这个case的时候,该系统根本不支持股权出资这一块儿。纠结了蛮久,最后说服外管以一个变通的方式操作了事:按照C、D将e的股权转让给b,再以此次转让获得的对价(数值取对应获得的b的注册资本,唉)对b进行增资。开出核准件,结案。
没做过内资股权增资,因此不知道差异何在。
另外提一点,b现在还是美元的注册资本,外管说以目前的系统,转成人民币注册资本极为麻烦,不知大家遇到这个困难没有。(b公司现在还好,过几年迟早要走这一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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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1: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thomasxu2006


老大
这两个地方没看懂,烦请您再细说一下:
1.按照C、D将e的股权转让给b,再以此次转让获得的对价(数值取对应获得的b的注册资本,唉)对b进行增资。?
2.b现在还是美元的注册资本,外管说以目前的系统,转成人民币注册资本极为麻烦?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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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5: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1、这一段说的是外管在录入它的系统时是以这个模式进行操作的。就是把实际发生的一个行为(股权增资)人为地划分为股权转让和增资两个行为,这样才能符合它的系统的要求。技术问题。
2、外管是这么说滴。具体讲,如果一个公司由美元注册资本转为人民币,外管要将该公司原先在系统中所有的记录备份后删除,再重新建一个以人民币为注册资本的公司记录,再手工录入前面备份的数据。还是技术问题。所以外管说如果要翻牌,要留给他们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操作。当然,这些只是初步沟通的一些结果,而且不知道别的地方的外管是不是也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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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6: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c、d以其持有e的股权对B增资,对B而言应该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此时e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企业,按照理解,应该还是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是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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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5 16: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fushengbin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性质,应该是具有外资成分的内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要看产业指导目录中是属于限制类,还是属于鼓励允许类。如果属于限制类,则需要当地外资委的审批,然后才能登记。如果属于鼓励允许类,无需审批,直接登记。对于限制类,尤其是存在行业准入限制的,如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则首先需要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卫生部)的审批,此时在审批时会折算外资成分到底占多大比例。
因而,不能笼统的说内资公司或是外资公司。营业执照上有的能够看出,有标注。有的则不能看出,没有标注。再投资设立的公司在举借外债、税务方面存在一定的优惠,如果符合条件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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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9: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性质:个人观点,外商投资企业是设立的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国内法人;国内法人设立的企业应为内资企业。有的地方工商局会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等,但不影响其内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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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3: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6楼说的内容已经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企业仍处于我国对外资监管范畴,否则,就不存在什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一说了。其实,这一点没有明确,有的企业利用这个进行海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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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康达所做了一单港资企业以股权增资的案子,商务部批的,应该是国内第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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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09: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在于,一般非大型央企,很难做到跨省股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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