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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分析] 长江润发(002435)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均存在工会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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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08: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长江润发(002435)的招股意向书:
长江润发的第一大和第二大股东分别为长江润发集团、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其中,长江润发集团曾经存在工会持股情况(见招股意向书第73页),之后转让。而沙钢集团截止到目前仍然存在工会持股情况(见招股意向书第76页)。

截至目前,沙钢集团的股东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24,613.61          18.63%
     2     
张家港保税区润源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    22,941.78           17.37%
     3              
沈文荣                        39,370.25           29.80%
     4            
龚盛等38 名自然人               45,174.            36 34.20%
   
合计                                         132,100.00             100.00%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115
法协字[2002]115号),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但是,江苏省政府认为:沙钢集团工会持股不构成变相公开发行。润发机械股东构成和沙钢集团工会间接持有润发机械股份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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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0: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上,根据规定可以发行人的股东可以工会持股,但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能为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长江润发并未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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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1: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部的人员换了好几茬,新人可能忘记了老规定,不要把审核委员及委员会成员当作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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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 11: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qiu_lawyer

正如规定,不管是发行人的股东,还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都不允许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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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2: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DukeHou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返回)
    法律部
2002年11月5日
如上,没看到法律规定拟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东不能存在工会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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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2: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润发的实际控制人又不是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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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6: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公司的大股东解除工会持股后,合计最终持股人数量超50没有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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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22: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没有问题的。沙钢是润发的直接股东,沙钢工会是间接持股,非发行人直接股东。这个是可以的,只要不是实际控制人,如果实际控制人有工会间接持股,实务中是需要清理的。有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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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09: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说我的理解: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上面说的是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在该案例中,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股东,其本身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同时,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在该案例中,发行人长江润发的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并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故此,不构成发行障碍
    请各位同仁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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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6-6 23: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9楼正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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