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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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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6: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

    中国证券报记者2010年6月3日获悉,国税总局日前印发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其中明确,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


2009
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其他限售股。



《解读稿》指出,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另外,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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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7: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实际上是一份比较早的文件了,由所得税司在2010年1月15日签发。但那时标注“内部文件,不得外传”,所以,一直没敢奉上。不过,还是感谢超版。文件解释的不错,值得读两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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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22: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了帮助大家更多了解《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的出台背景,转载一篇报道《从“陈发树套现逃税风波”看股权流转的涉税问题》,相信陈法术(发树)大家都知道的。为方便大家,重要的内容我都已经用黄色高亮标注出来了。

尽管陈一举获得几十亿的现金,但积极地看这件事儿,就是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进程,堵住了这个税法上巨大的漏洞。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文中的一些政策文件在所便函[2010]5号出台后就不再适用了,其中的两位所谓专家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尤其是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区分。这篇文章仅仅是帮助了解一下当初为什么会制定一个新的政策(所便函[2010]5号)来堵住这个巨大的税法漏洞,希望不要弄巧成拙,
一定要以楼主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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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2 22: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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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09: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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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2: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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