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040|回复: 2

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1-29 14: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 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 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 司股东选择。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前两种情形必须现金支付,除此之外的全面要约,可以用证券并同时提供现金?
发表于 2014-11-29 17: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正确!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5 收起 理由
enzowong + 5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12-1 11: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对何种情况下应该采用现金支付作出规定:
1. 退市为目的
2. 强制要约
除两情形之外,办法没有对支付手段作出规定。
实际操作中,目前仅有东方锅炉案采用过证券为要约收购支付手段。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5 先锋币 +3 收起 理由
enzowong + 5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8 15:15 , Processed in 0.904355 second(s), 3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