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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经典题重述——考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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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20: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可由下列哪些人员撰写:
A、主承销商的研究人员
B、分销商的研究人员
C、保荐人的研究人员
D、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答案应该选A、B,无可厚非,但是选项C颇受争议。
本人觉得C应该选。因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即在同次发行证券时,保荐人一定是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之一,所以保荐人的研究人员是可以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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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66888 + 10
钝钠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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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23: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C应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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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0: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有保荐人,至少没有禁止性规定
实际情况也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出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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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3: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C肯定可以,实践中就是这么干的。D为什么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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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4: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dboywang

D 不对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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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5: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很好,类似的题目可以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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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4: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fucker


    疑问很好,

一、《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行监管函[2006]38号)第二条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部分规定如下: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安排适时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同时可组织承销团其他成员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吸收了上述[2006]38号文的要求,明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并提出相关要求。

两者的区别时发行与承销办法将保荐人(主承销商)改为承销商,是撰写报告范围的扩大。并未否定保荐人不能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即在同次发行证券时,保荐人一定是主承销商之一,但主承销商不一定是保荐人。


得出保荐人的研究人员撰写报告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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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5: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中,主承销商就是由保荐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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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6: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分析的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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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09: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承销商是否没有数量限制,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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