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461|回复: 3

请教关联交易中的商标转让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6-16 14: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为大陆上市公司,B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B将其所有的部分商标以1元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A.
请问一下:1.这样转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1元转让在香港是行得通的,在大陆是否也可行?
2.如果符合的话,A的商标增加了,是否需要进行披露(还没到披露的标准)?
请各位大侠帮忙,谢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6-16 16: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本质就是捐赠。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原《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记入“资本公积”科目,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认为该行为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是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捐赠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要求和规定,对ST(特别处理)公司来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捐赠计量方式的变化成了企业包装业绩的新途径,而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这项规定,从财务角度上遏制了关联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
另外,接受捐赠方以名义价格入账的,在附注中披露相关内容。

评分

参与人数 1 +20 收起 理由
COSCO + 2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6 21: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国有企业问题不大。税收问题需要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7 11: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意见非常中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30 14:07 , Processed in 0.188620 second(s), 3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