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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置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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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09: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
我想问一下,
A公司上市之后做一个董事会决议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但实际的销售网络建设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有一些出入
如:计划是买店的,实际上是租赁,或者是计划是租赁的,实际上是买店。
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好,才能把之前的资金置换出来呢?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6-21 21: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可以帮忙解答一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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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09: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无论如何操作,底限是不以故意或无意损害公众股东利益。顶你一下,希望其他大侠继续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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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0: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走变更募投项目程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会计师/保荐代表人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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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6: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一个账务处理,搞的有些复杂,不如咨询一下会计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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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6: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需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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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8: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表述较为全面了。
只不过,根据深交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无要求监事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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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00: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了,里面有虚假陈述问题,干脆别置换了
重新投入,把原来的投入处置掉,OK
只能怪募集资金的招股说明书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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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0: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募集资金置换应履行的程序及信披要求:
上交所:
    第十条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深交所: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综上,可见两地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应履行程序和信批要求还是有较大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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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4: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9楼的补充。
首先要看是那边的公司,其次就是看原来募集说明书的披露,如果写的很明确,没有余地,只能走募集资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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