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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社保转持能否通过成立合伙企业投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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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1: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国有股东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股拟上市公司,是不是就能规避国有股转持社保?
 楼主| 发表于 2010-6-21 11: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避有招

  为此,据记者了解,一些国资创投也自创了一套拆招的招数,以规避国有股划拨带来的冲击。

  创投业自创应对第一招就是针对新项目,建议通过非国有性质的子基金进行投资。根据对《办法》规定的理解,如果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主体为非国有性质,则无须承担转持义务。如此,国有性质的私募股权基金则可以通过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成立非国有控股的子基金,由子基金以非国有股东的身份投资拟上市公司,就完全可以在上市后避免转持义务。

  据了解,在具体操作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则会尽量保证国有母基金在子基金的股权和表决权低于30%,董事席位少于半数。如果国有母基金占据30%以上的股权和表决权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席位,则保证子基金有至少一个其他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国有母基金,成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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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6: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可行,要不国有成分就不能做风投业务了.国资委对纯投资的风险投资审核也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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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23: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能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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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21: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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