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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终止审核和中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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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14: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根据原规定来看,30个工作日未回复的,直接终止。对于需要作进一步说明解释的,能否申请延期,或者申请中止?
发表于 2014-12-7 17: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30个工作内不能完成反馈回复的,可以申请延期提交反馈;不能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或者延期超过过2个月,应当申请中止审查;未申请延期,也未申请中止的,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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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18: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我说的不太清楚,根据规定“(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也就是说,(五)对二次反馈做了特别规定,无论提不提交延期回复报告,只要不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就视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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