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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095|回复: 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被拍卖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务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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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个实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被拍卖时,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还是按照《公司法》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发表于 2014-12-9 11: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这两个规定并不矛盾,《公司法》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以及在什么情形下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的是具体操作时如何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如何确定买受人。
      我的理解为应先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程序,并确定哪些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放弃的除外);在拍卖、变卖现场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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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7: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楼上所述,这两条规定并不冲突;法规发生冲突就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处理。
2.其次,按照新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行使购买权。你那个司法解释是04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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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8: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先购买权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下,针对被强制执行,进入拍卖程序的,你的转让价格确定了吗?只有在拍卖过程中,股权转让价格等同等条件已确定的情况下,才适宜要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在合理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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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09: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注意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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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5: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以上所有的回复,都是建立在如何确定同等条件这个问题,而且都认为公司法优先于司法解释,但是这样一来,又如何兼顾拍卖法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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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4 20: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是最高院关于《拍卖法》的司法解释,注意标红的部分,这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解释;
2.如楼上几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与《公司法》并不矛盾。拍卖程序会在竞买人中确定一个买受人,确定买受人之后再由其他股权选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的是“同等条件下”,因为买受人是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导致这个“条件”必须是买受人确定之后方能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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