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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样的架构上市有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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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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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老板打算以股份公司(拟发行人)连同下属子公司ABCD一并整体上市(因为业务都是相关联的,无法分开),香港公司是纯粹的控股公司,没有实际业务。 请教各位高手,这样的架构上市有没有障碍啊?对此,我咨询了一些人,有的人说没有障碍,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肯定有障碍,理由是:为什么不将香港公司所持ABCD公司那25%的股权全部转给股份公司(拟发行人)?这样不是更清爽嘛,否则有利益输送之嫌,或者为以后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留有了余地。我觉得这些反对理由都站不 住脚,不知是否还有其他障碍,谢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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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0-6-28 12: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不清楚,香港公司和Abcd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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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2: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没看见图,应该没有问题的。
ABCD变更为发行人持有,可能涉及合资企业退税问题,但不收购,的确存在输送利益嫌疑,必须绝无关联交易,否则因为存在嫌疑被毙的可能是存在的(当然理由往往不会直接与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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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3: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存在资产独立和同业竞争的问题吧,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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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5: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_hq


     你的感觉是对的。拟上市公司已经绝对控股abcd,说有利益输送,只是感觉而已。实际上都纳入合并范围了,应该没有问题。
当然,如反对意见所提,清理后会减少证监会的不必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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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5: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锯大树


1.确认谁与谁竞争?
2.资产都纳入合并报表了,其独立不需要证明;
3.请查关联交易定义。。。。少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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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20: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_hq


   将香港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香港居民 ,将香港居民持有的香港公司股份转让给发行人,调整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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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8: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七楼的做法可行,但比较麻烦,香港股东也未必同意。总体来说,1楼的方案也是可以的,同业竞争与独立性方面都没问题,而且也没有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输送利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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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21: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问题,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资成立公司的案例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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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0: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3#说的不错,确有利益输送(或者说利益倾向)嫌疑,具体要看股份公司与ABCD之间的关联交易;我甚至觉得除非股份公司是纯控股型且仅通过ABCD从事业务,否则都会授人以柄,券商应该建议清理;
解决方案就由香港公司将其所持ABCD的25%股权转让给发行人,简明一点;
感觉与9#相左,这种案例对IPO公司来说应该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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